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地(市)支局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外汇业务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在地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所在省、自治区名称)分局,在上海、天津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分局;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分局;在地(市)设立的支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名称)中心支局。机构更名后,原有职责和机构级别保持不变。更名后的机构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印章。 |
外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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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453-200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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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机构职责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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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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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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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从2001年5月1日起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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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从2001年5月1日起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