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体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1-00018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1-02-06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行为,防止国家外汇资源流失,并配合国家旅游局整顿出入境旅游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只有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才能经营中国公民到国家已开放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旅游的规定,《通知》明确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境旅游购汇,所办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限定在国家已开放的旅游范围内。《通知》还规定,为每位游客提供的旅游换汇应当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准的,不足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旅行社可用其入境旅游外汇收入对外支付。

  《通知》规定,允许中资国际旅行社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在外汇局核准的范围内办理旅游外汇收支。《通知》重申,旅行社在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时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收取人民币,不得擅自将外汇收入截留境外。

  《通知》还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境旅游售付汇业务的审核程序、旅行社购汇的凭证、旅行社及外汇指定银行违规经营的相关处罚进行了明确。

  《通知》从200131日起实施。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