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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0-00004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0-05-12
  • 名       称:
    扶优限劣 奖罚分明
  • 文       号:
扶优限劣 奖罚分明

  对出口实行收汇核销监管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中一项重要制度。为督促出口收汇,提高外贸出口的质量,防止逃套汇活动,19995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出口收汇考核以交单率和出口收汇率为指标,对全国中资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业绩进行考核,按年度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日前,全国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工作已如期完成。

  1999年全国参加年度考核评定的中资企业15731家,其中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12603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80%;出口收汇达标企业”971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6%;出口收汇风险企业”191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1%;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1966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13%(具体名单由各地外汇分局公布)。依据今年41日起实施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将分别对本次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给予相应奖惩。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将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中央各项外贸基金的优先安排;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可以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境外外汇收入汇回期限可从6个月延长为1年,企业境外投资可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由现行的年度进出口的15%扩大到30%;以及其他一些外汇核销管理方面的便利。

  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处罚有:对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进行严格审核;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为30%;加强核销单的发放和核销手续管理;出口退税按C类企业办理等。

  另外,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试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部分出口企业重出口、轻收汇问题,以及保证出口核销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试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外贸企业在审查客户资信、选择结算方式以及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等方面,审慎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出口收汇意愿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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