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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500120-9-2023-00099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6
  • 名       称: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五十一)
  • 文       号: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五十一)

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时,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时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审核原则,二、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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