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500120-9-2023-00100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6
  • 名       称: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五十)
  • 文       号:
外汇业务政策释疑(五十)

  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审核材料,一、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等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3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