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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511897-2-2026-0239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31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化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简称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青汇发〔2020〕3号文印发)中《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不再适用。

二、相关银行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指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三、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付林 80896300

附件: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6 年 8 月 17 日   

 

 


附件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应在不落地结汇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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