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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1-0006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3-26
  • 名       称: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二十七)
  • 文       号: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二十七)

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答: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包括客户尽调、日常业务办理、事后跟踪等,发现企业存在与货物贸易收支相关的各类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如涉嫌通过构造交易、虚假交易或未按规定收付汇等,应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二是《指引》第十八条是指银行在对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时,发现法规列明的四类可疑情况如涉嫌重复使用报关单、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标识,该标识向所有银行开放,提醒其他银行关注,特别是为标识企业办理业务时参考。由于该标识企业已在系统中标注,故无需向外汇局另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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