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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1-00059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3-16
  • 名       称: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二十四)
  • 文       号: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二十四)

    问: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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