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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626053-1-2026-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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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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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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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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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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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宁波市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宁波市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信息。
2.工作动态:外汇管理要闻、工作动态及其他新闻类信息。
3.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4.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宁波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5.业务指南:宁波市分局各类业务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业务指引、业务问答等。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
7.互动服务信息: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宁波市分局的联系方式、外汇业务政策及知识宣传等。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信息正文。
(三)公开形式
宁波市分局主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宁波市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ningbo/)、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网站(http://ningbo.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公开信息。同时,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会议。
3.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宁波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形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
(二)申请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公告)。
联系电话:0574-87337569(工作时间)、0574-87720552(非工作时间)。
传真号码:0574-8737440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