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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245
  • 分       类: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0
  • 名       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一)
  • 文       号: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一)

问: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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