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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169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名       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 文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问: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对于原仅拥有QFII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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