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156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7-28
  • 名       称: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五)
  • 文       号: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五)

: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36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