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097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5-1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 号)政策问答(四)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 号)政策问答(四)

问: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36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