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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0-00007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1-09
  • 名       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五)
  • 文       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五)

问:请对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 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说明

答: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开立人民币/外汇专用账户。

情形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 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统称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 账户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直接入市账户,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直接入市账户命名。

情形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QFII/RQFII 账户,应向相关中介平台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 账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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