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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19-00348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12-13
  • 名       称: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一)
  • 文       号: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一)

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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