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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918108-9-2019-00199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10-11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三十三)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三十三)

 

问:如何区分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如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资金的收付款人应与海关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一致。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或进口合同、收款申报单证或进口报关单证、捐赠协议(捐赠项下)、分立或合并证明文件(分立、合并项下)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办理业务时,如果付款人与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不一致,须提供以下审核材料:付款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凭证。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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