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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918108-9-2019-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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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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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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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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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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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三十一)
问:请问境外个人在境内的房产是否可以出租给个人?其租赁收入是否可以购汇汇出?如果可以,需要办理什么备案手续?
答:《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股和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由此可见,境外个人在境内的房产只可以自住,不可以出租,因此,租赁收入作为不合规收入不能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