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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918108-9-2019-00128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银行  非金融单位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7-02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问:福费廷业务申报问题请教,境内A银行开立远期国际信用证给境内B银行,B银行客户为NRA客户,之后B银行收到A银行发出的承兑电文,B银行凭承兑电文、客户单证,与香港某银行做福费廷业务,随后B银行NRA客户收到香港银行福费廷款项,问B银行是否应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交易编码和附言如何填写?

    答:不需要银行进行申报。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假远期信用证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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