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1918108-9-2019-00125
  • 分       类:
    资本项目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  非金融单位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26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四)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四)

问:ODI转股(中转外)之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收回转股款,需要客户提供什么资料?

答:(1)ODI转股(中转外),需要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7.3条在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所需材料如下: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2.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2)境内投资主体凭上述外汇登记取得的《业务登记凭证》选择银行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收取转股款。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