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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918108-9-2019-00119
  • 分       类:
    资本项目管理  银行  非金融单位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9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

问:如果某境外公司A持有某外商投资企业B的少数股权,某境内企业C持有A的少数股权,现A拟回购C持有的A公司股权,并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实现回购款和股权转让款抵消,请问是否违反外汇法规?

答:截至目前,对于跨境收支的管理原则上遵循收支分别管理的原则,不能轧差结算。再看本例,A回购股权,可能涉及A的股东和C之间的股权交易,转让标的是A的股权,根据A的实际情况,该种交易需遵守相应的法规。A将其持有的B的股权转让给C,转让标的是B的股权,交易发生在A和C之间,应遵守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初步看,本例中的两个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手可能并不完全一致,需遵守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本身也无法轧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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