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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26号)要求,长沙市等全国16个(区)纳入“科汇通”外汇改革试点。为切实推进试点工作,便利境外科研资金汇入长沙市内科研机构及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钟源宇,0731-84301785 谭诗怡,0731-84301611 附件:长沙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9/hunan/2025/0109/2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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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现行持有执法证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1-17/hunan/2025/0117/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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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衡阳市分局召开外汇管理工作务虚会,学习贯彻2025年湖南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全面学习了省分局张瑞怀局长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廖鹤琳副局长的工作报告及省分局各处强调的工作重点,深入分析了外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明确从“坚持党建引领,推动支部建设提档;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外汇服务提质;坚持长牙带刺,推动外汇监管提效;坚持强基固本,推动外汇履职提能”四个方面,确定市分局2025年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和目标,将省分局2025年工作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025-01-21/hunan/2025/0121/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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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分支机构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4/hunan/2025/0124/2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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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4/hunan/2025/0514/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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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年5月) 2025-05-15/hunan/2025/0515/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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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域外汇指定银行的培训和督导,深入了解县域涉汇企业的跨境服务需求,宣讲外汇便利化政策,郴州市分局于12月11日在中国银行永兴支行开展“四联汇力 强基助企”基层外汇业务联动活动。众兴环保、永星金属等7家县域外贸企业参加。联动活动上,郴州市分局认真宣讲了外汇便利化政策,基层银行和各企业参会代表踊跃发言,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逐一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反馈,积极协调解决业务中的难点堵点。会后陈海彦副局长带队赴永兴贵研资源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走访调研。 通过此次联动活动,郴州市分局深入了解了县域企业外汇服务需求,推动了外汇政策宣传窗口前移和便利化业务延伸,确保外汇政策精准传达和执行。 2024-12-17/hunan/2024/1217/2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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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3月,银行结汇13601亿元人民币,售汇13742亿元人民币。2025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79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21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银行结汇1896亿美元,售汇1916亿美元。2025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290亿美元,累计售汇5866亿美元。 2025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6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6114亿元人民币。2025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541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3171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920亿美元,对外付款6428亿美元。2025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87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35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4-22/hunan/2025/0422/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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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廖鹤琳副局长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湖南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省自律机制)工作汇报,省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分管副行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省分行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负责人参会。 中国银行代表省自律机制详细汇报了近年来工作情况。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省自律机制积极搭建银行同业沟通交流平台、支持监管政策传导和落地,在全国自律机制年度评估中连续两年获得“优秀”,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扩大自律公约机制作用,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促进湖南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廖鹤琳副局长充分肯定了省自律机制的工作成效,认为发挥了“纽带桥梁”“自律”和“聚力”的三大作用,同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自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外汇市场良好秩序;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省分局精准传导外汇政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5-11-28/hunan/2025/1128/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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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1-03/hunan/2025/1103/2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