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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紧密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履职动力和成效,持续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扩容。通过赋予审慎合规银行、信用优良企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中更多自主权,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高水平便利化诉求,服务市场主体降本增效,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发展。 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出口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电视用液晶面板等。企业采用的集成电路、光刻胶、偏光片等原材料及零部件需从国外采购,每月需向海外100多家供应商支付货款近100笔,且月均对外汇款金额较大,存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需求。 基于此,重庆外汇管理部积极引导并支持其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前,该公司财务人员需向银行逐笔提供纸质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贸易背景材料,通常企业单笔付款金额较大、合同页数较多,对应的发票和报关单份数多,准备资料耗时较长,加之银行需逐笔审核单据和系统操作,一般需两至三天才可最终完成汇款。 参与试点后,企业申请贸易项下跨境汇款仅需提供《境外汇款通知书》,银行无须审核单据、核验报关单,从付汇申请到资金汇出,不到1小时即可完成,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的同时,有效节省企业脚底成本。“贴心服务,响应诉求促发展;化解难题,便利结算办实事。”该企业在赠予重庆外汇管理部的锦旗上如此描述。 作为业务经办行,国开行重庆市分行对此有更深入的体会。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通过参与试点,采用便利化方式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实现了银企双赢,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结算便利,而且大幅缩减银行审单流程,银行国际结算办理效率和服务质效明显提升。”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对贸易结算的成效提升绝非个例。2021年,重庆外汇管理部在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工作中,坚持党建引领,坚持银企对接,坚持风险把控,通过专题调研、重点园区座谈、重点企业走访等,有针对性地精准挖掘试点需求,同时开展专项辅导等,助推试点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推动试点工作惠及更多外贸企业。 奥特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销售等,跨境汇款业务量大、频率高,每年跨境收支业务近1500笔,该企业单次到网点办理汇款20至30笔不等。按传统模式,该企业需逐笔提供贸易真实性单证资料,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参与试点后,企业通过银行提供的“便利化措施+线上电子批量汇款”个性化服务方案,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现仅需两分钟即可办理完成单笔跨境收支业务。 如今,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正推动跨境结算驶入“快速车道”。 在服务外贸企业经营降本增效方面,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发挥积极作用。重庆京东方显示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液晶显示器背光源生产销售的大型制造企业。企业贸易方式主要为境内深加工结转,企业付汇呈现频次高、笔数多、单据量大的特点。企业通常需提前一周准备订单、发票报关单等材料,资料准备耗时长、效率低、负担重,企业曾多次提出精简贸易单证需求。参与试点后,企业仅需提交付款指令便可完成,短短5分钟就可完成1笔汇款业务,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 2021-12-30/chongqing/2021/1229/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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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拓宽外汇知识覆盖面,新年伊始,关岭县域外汇联络办深入集市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电子屏滚动播放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志愿者们沿街进铺,向商户和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讲授个人外汇、抵制地下钱庄诱惑、抵制走私、拒绝出借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等外汇知识,帮助群众树立合规用汇意识,受到来往群众的欢迎和一致好评。 2023-01-28/guizhou/2023/0128/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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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加大个人外汇知识宣传力度,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外汇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合法用汇理念。 ——张贴知识展板广泛展示。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充分利用学校、市场、商业中心等日常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场所,设置个人外汇政策宣传展板,宣传个人外汇管理知识,警示违规用汇案例,引导周边学生、家长及群众树立合法合规用汇的正确理念,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深入侨乡面对面宣传。结合侨乡居民外汇资金往来频繁的实际情况,外汇局鹤山市支局开展“个人用汇讲规矩 用好用活真便利”主题宣传活动、台山市支局开展“外汇知识宣传迎春风走进乡村”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外汇局工作人员重点针对市民侨汇汇入、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境外留学购汇和出境旅游提钞等实用性外汇需求,认真讲解相关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警示通过分拆行为进行“一对多、多对一”跨境资金收付的危害性,帮助群众掌握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和每天提钞限额等各种个人外汇基本常识,增强“按需用汇、合规用汇、便捷用汇”意识。 2022-05-09/guangdong/2022/0419/2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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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申请材料 申请书,列明变更事项(开户银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或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关于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XX(公司基本情况介绍)。XXXX年,我公司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和支出金额分别为……,同比分别增长(下降)……。因XX业务需要,申请在X国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适用币种: 开户银行: 账户使用期限: 存放境外资金规模: 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开立后,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特此申请。 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2023-08-22/chongqing/2017/1228/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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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内蒙古分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外汇政策宣传和外汇知识普及活动,不断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与认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借助民族聚会时机,宣传外汇政策。内蒙古分局努力开拓视野,创新形式,利用民族节庆日开展宣传,增加了外汇政策宣传的生动性。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利用传统民族节日进行外汇知识的宣传。如利用圣山祭祀日开展外汇政策的宣传;深入俄罗斯民族乡,组织开展了以“普及外汇知识,惠及百姓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场解答俄罗斯族群众的涉汇疑问。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组织金融知识宣传队,深入到草原现场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现场向群众讲解个人结售汇业务流程、限额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共向公众发放宣传材料9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60多人次。 二、深入口岸市场、校园、社区宣传外汇知识。分局组织辖内中心支局不断丰富外汇宣传内容和形式,扩大外汇知识宣传的覆盖面。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分别深入对蒙、俄最大的农贸出口企业、农贸产品集散市场、学校和社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重点开展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现场解答了出境旅游、学习、就医等如何购买外汇、如何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等问题。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份,提高了个人外汇知识宣传的覆盖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阿拉善盟中心支局选定口岸人流较为密集的主街道、规模较大社区,采取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宣传资料阅览点、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向口岸群众宣传外汇知识,普及个人用汇常识。 三、针对不同涉外企业有选择的发放宣传材料。辖区各级外汇局积极为涉外企业提供政策服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介绍相关政策。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中心支局通过对边境口岸地区涉外企业、商户集中宣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改革、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等简政放权和改革举措,提高了涉外企业和商户外汇风险防范意识。本次宣传活动共组织政策宣讲30余场次,发放宣传材料700多份,接受群众及企业咨询80余次,政策宣传惠及150余家口岸涉外企业。 四、在涉汇窗口一线进行宣传指导。辖区各级外汇局在边境口岸金融机构网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中心支局在口岸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悬挂标语横幅、播放液晶屏,进行外汇政策宣传。呼伦贝尔、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通过在口岸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设立宣传台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呼伦贝尔、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通过在口岸金融机构网点设立咨询台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活动累计发放外汇知识宣传手册400余册,提供咨询服务350余次。 五、利用地方政府平台开展面对面的知识宣讲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政策宣传的主动性,分局于5月协助二连浩特市政府在口岸开展了主题为“外汇业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读”宣讲活动。分局业务人员就“跨境人民币政策与实务”、“涉外经济形势及2016年国际收支新制度要点说明”、“资本项目相关政策解读”和“口岸货物贸易和外汇管理浅析”作了专题讲解。二连浩特口岸金融办、6家涉外金融机构、40家涉外企业共80余人参与了讲座。通过宣讲活动,使口岸地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当前外汇形势和外汇政策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规范了涉汇主体行为,增强了职能部门、企业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2016-07-19/neimenggu/2016/071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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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14-09-26/neimenggu/2014/092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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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06-12-26/heilongjiang/2006/122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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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2018-12-24/hubei/2018/1224/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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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safe/xxgkwhjczf/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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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境收支业务,企业和个人要遵循好真实和合规的原则,银行要坚持好展业三原则,外汇管理部门要把握好管理与服务分寸。 ——郑卫国 2018-05-24/xiamen/2018/0613/1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