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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银行的香港分行发债,B02表“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B0207),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4点: 境内A银行的香港分行发债,B02表“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B0207)”应填报为“HKG中国香港”,而不是“CHN中国”。 2026-03-11/tianjin/2026/0311/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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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银行应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符合准入条件且有参与意愿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实体开展便利化业务,进一步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二、已开展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的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扩容增效。 三、进一步优化监督管理,银行应在事前向申请参加便利化试点的企业明确事后的核查方式和材料清单,以及企业自证业务真实性等义务,并积极探索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事后监测核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固定比例、固定频率的核查方式,重点对异常、可疑交易进行事后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2年6月10日 2024-06-11/tianjin/2024/0611/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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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14/tianjin/2025/0514/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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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09-16/tianjin/2025/0916/2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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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019-01-03/tianjin/2019/010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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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如何审核?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对该笔贷款的货物贸易出口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否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019-02-19/tianjin/2019/0219/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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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京津冀自贸区协同发展,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 11月15日,由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保定市中心支局承办,唐山市、廊坊市、沧州市中心支局共同参与的五地外汇局“2019年京津冀外汇管理合作机制工作会议暨京津冀自贸区外汇管理协同发展研讨会”在人民银行保定市容城县支行顺利召开。天津分行党委委员、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局长陈志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天津市、河北省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局长、副局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参观了雄安新区建设规划展,聆听了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讲解,感受到党中央作出这一历史性战略选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研讨会上,天津市分局和河北省分局介绍了两地自贸区政策及发展规划情况。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介绍了天津自贸区“金改30条”政策落实、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津冀外汇合作等工作情况。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中心支局介绍了各自自贸片区定位、政策及工作规划。沧州市中心支局介绍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及金融改革创新情况。各成员单位就津冀自贸区外汇管理合作需求进行了交流。 天津分行党委委员、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局长陈志强对河北获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表示祝贺,介绍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近年支持天津自贸区发展的重要举措,肯定了津冀五地外汇局在外汇管理合作机制下取得的成绩,并从四个方面对做好津冀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协同合作提出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和河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五地外汇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自贸试验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自贸试验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基层首创精神,用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落地生根、复制推广。二是提高政策研究和宣传培训力度。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是支持地区重点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希望五地外汇局深入调查研究地区重点企业、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积极创新外汇管理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助推区内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加快成长,助力新业态蓬勃发展。三是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国家对自贸试验区发展寄予厚望,外汇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时不我待,五地外汇局沟通交流应更加紧密、深入,先进经验可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前车之鉴可以降低试错成本,实现“弯道超车”。四是强化工作联动和推动。在天津市分局、河北省分局指导与支持下,五地外汇局要从政策研究、业务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合作、主动作为、发挥优势、相互促进,实现优势叠加、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让自贸试验区外汇政策红利更多惠及京津冀企业,更好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最后,希望五地外汇局充分利用合作机制平台,深化自贸试验区外汇工作交流和政策联动,主动对标对表全球最高标准,不断健全促进对外投融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助力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发展。 2019-12-20/tianjin/2019/1209/1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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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在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第三季度外汇非现场检查集中分析工作会。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汪征处长主持,天津市分局外汇检查处李璐处长、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王伟亮副局长,以及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十五家分局的外汇检查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上,汪征处长高度肯定了各分局在外汇非现场检查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各个分析小组指标设定和线索筛选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线索筛选应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下发更为精准优质的线索,提升检查实效。 本次会议以分享和讨论非现场检查集中分析成果为主题,在各分析小组前期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应用竞赛的基础上,结合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虚假贸易等关注热点,介绍非现场检查场景搭建、指标设计思路与应用方法,通过集体梳理和讨论非现场线索,论证下发线索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谋求进一步提高下发线索的精准度、打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 2020-01-05/tianjin/2019/1223/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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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021-10-25/tianjin/2021/1025/1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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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否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答:为了避免因国内外汇贷款和出口收汇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错配,允许企业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2.企业可否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购汇偿还?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2019-03-26/tianjin/2019/0326/1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