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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7/dalian/2023/1207/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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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分局组织辖内部分银行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培训会,加强对辖内银行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加强对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的推广力度,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平台优势,引导银行企业用好用足平台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平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3-05-22/tianjin/2023/0522/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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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guangdong/2023/1212/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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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1/hunan/2023/1121/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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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题教育“四下基层”的要求,2023年11月22日,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兰红梅送党课进银行、入企业,以《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外汇为民的奋进力量》为题,为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全体党员、外汇指定银行以及7家国际旅行社讲授了一堂“汇银企”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兰红梅同志围绕深悟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弄通党的创新理论科学内涵、把握党的创新理论鲜明特征、汲取党的创新理论推动辖内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方面与大家展开交流分享。针对张家界市涉外旅游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仍存在问题的现状,她要求,要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增强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一是加强政策传导,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稳入境游政策,持续推动本外币业务协同发展,扎实开展汇率中性管理工作。二是助力稳企纾困,提升外汇便利化政策质效。不断推动优质国际旅行社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围提质,大力支持入境游外汇支付相关联的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优化服务,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2023-11-28/hunan/2023/1128/2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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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湘西州分局学习传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局党组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湘西州分局局长肖继辉主持会议并领学。 会议认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全面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金融工作,科学回答了金融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们做好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大政治任务。二是要抓好传达学习,切实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三是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结合辖内实际,提前谋划好工作重点,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023-11-16/hunan/2023/1116/2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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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19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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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19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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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1/hunan/2023/1211/2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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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31-8800740,传真号码0931-8848967,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700号,邮政编码:730000。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主动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口头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2),加盖省分局印章;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省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3),并加盖省分局印章。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分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市(州)分局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省分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程,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12-07/gansu/2023/1207/1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