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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4-04-02/guangdong/2024/0401/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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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5]2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一) 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5.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主要目的、人员配备等); (2)非金融企业应出具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出具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外汇财务报告; (4)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备案的申请者,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不予备案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不得进入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3.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四)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管理 1.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以实需为原则,除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外,均可入市交易。 2.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除按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出具结汇或者售汇批准文件方可交易外,其他交易可在市场内进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遵守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管理规定,或者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规定。 二、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 (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二)采取询价交易方式的会员应当在双边授信基础上,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币种、汇率、金额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三)询价交易实行双边清算,风险自担,并遵守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 (一)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人民币对外汇的交易。 (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的程序对该机构进行备案审核。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结售汇业务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规模、外汇资产状况等指标,核定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转换头寸。 (六)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2.远期交易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价格与到期日即期交易价格轧差交割的方式。两种交割方式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3.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4.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5.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6.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系统并进行日常统计与监控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7.远期外汇市场会员除遵守本通知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七) 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自获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起6个月后,可按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四、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参与主体,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08-08/safe/2005/0808/24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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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四、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5-07-21/safe/2005/0721/2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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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4-04-03/sichuan/2024/0403/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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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9/shenzhen/2024/0409/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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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涉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外汇金融供给水平,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坚持把外汇管理改革与林芝市创建改革开放先行区协同推进,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听取企业对于外汇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诉求建议,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4月1日,成功指导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市分行向辖内某外贸企业发放“国际贸易订单融资”贷款30万元,填补了着西藏林芝国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空白。 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在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过程中,了解到该外贸企业是以藏红花种植和销售为主的出口型企业,在接到加拿大大额贸易订单后,受国际贸易收款周期长、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难以按期交货。为解决企业燃眉之急,林芝市分局立即指导督促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市分行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将外汇政策改革“红利”以业务便利化和融资产品多元化的形式释放出来,迅速为客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及时解决该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本次融资的成功落地获得了该企业的高度评价,“公司拿到100多万的订单,订单增长快,资金缺口大,真是愁坏了。”该外贸企业负责人表示,“多亏外汇局主动了解情况,协调农业银行给我们量身定制订单融资,不仅手续简便,服务效率也极高,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为外汇局和农业银行点赞”。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对接涉外企业,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市场主体诉求,提供“安全、高效、稳定、专业”的外汇金融服务。 2024-04-03/xizang/2024/0403/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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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xlsx pdf 2024-04-09/shenzhen/2024/0409/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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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2024-04-03/jilin/2016/092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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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外汇局包头市分局联合各家银行统一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活动。此次宣传主题为“越合规 越便利”,旨在加大便利化政策宣传和外汇优质服务供给,对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外汇便利化政策进行宣导,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 活动中,各家银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组织人员在营业大厅和临街场所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摆放宣传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流动银行服务车等方式进行了便利化政策宣传。此次活动发放宣传折页370份,解答企业和个人疑难问题16个,不仅扩大了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也了解到了便利化政策落实的堵点和难点,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下一步,外汇局包头市分局将持续优化“便利化+”工作机制,发挥优质企业增信作用,引导银行将便利化与“专精特新”、“一带一路”、兴边富民等惠企利民政策有机融合,充分释放便利化政策“增值红利”,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24-04-02/neimenggu/2024/0402/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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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中性理念,帮助企业增强汇率避险意识,根据总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工作安排,阿里地区分局积极组织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活动,推动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业水平,促进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稳健发展。 活动中,工作人员围绕政策重点、问题难点等方面,将外汇政策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企业宣传外汇相关法规以及外汇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建议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中性意识,积极做好汇率避险。让企业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下一步,阿里分局将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逐步培养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银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和产品推广工作,帮助企业有效运用外汇衍生品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 2024-03-27/xizang/2024/0409/1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