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六、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七、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十、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数据。 十二、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 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 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 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2002-12-06/safe/2002/1206/2250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六、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七、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十、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数据。 十二、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 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 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 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2002-12-06/safe/2002/1206/5612.html
-
7月6日,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组织召开2016年甘肃外汇政策培训暨外汇衍生产品推介会。甘肃省分局姜再勇局长出席会议并致辞。陶君道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办、商务厅等8家政府部门、17家银行、2家财务公司、2家保险公司、110家重点企业及各市、州中心支局3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 姜再勇局长在致辞中对参加这次会议的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在全省上下深入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奋力推动甘肃开放开发的形势下,召开甘肃省外汇政策培训暨外汇衍生产品推介会,对加强外汇政策宣传,促进银企交流合作,提高涉外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推甘肃对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金融机构、企业通过这次活动,主动适应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管理的新形势新政策,积极拓展外汇业务,拓宽融资渠道,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充分利用好这次会议提供的平台,在项目合作、产品服务、融资对接等方面积极沟通,达成合作意向,取得丰硕成果。 陶君道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2016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明显,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虽逐步缓解但趋势仍未根本性扭转的复杂严峻外汇形势,甘肃省分局积极融入甘肃对外开放开发整体格局,深入实施金融支持对外开放工程,大力支持甘肃“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施,有力助推了甘肃各项外汇增长目标的实现。 会议对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全国外汇形势进行了分析,对下半年全国外汇形势变化趋势进行了预判,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和企业联机接口相关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并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目前外汇衍生产品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等12家省内银行机构通过电子展板、宣传彩页等方式全方位展示了各具特色的外汇衍生产品。 2016-07-14/gansu/2016/0714/49.html
-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废止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5项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此外,2006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政策仍然适用: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5万美元(含)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在便利化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环境下,2016年上半年,宁夏辖区个人结售汇业务快速增长。其中,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居民所接受。目前,宁夏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量已达七成以上。 2016-09-06/ningxia/2016/0906/107.html
-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坚持“统筹规划、分组扶持、重点服务、合力推进”思路,积极探索推进了“外汇+N”宣传模式,有效实现了外汇政策及知识由普灌向滴灌转变,取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良好成效。 “外汇+政府”:按季向市政府报送全市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报告,及时解读报告国家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及对辖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政策建议。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全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组织召开促进涉外经济发展专题研讨会,加强信息交流,形成政策合力,为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外汇+银行”:通过举办外汇业务培训、深入银行调研、“一对一”指导、微信群交流等方式,向各银行及时深入全面传达外汇形势和管理政策,准确细致解读、解释和解惑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银行积极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等工作要求,协同营造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外汇+企业”:针对吴忠外汇形势及特点,深入30多家外贸企业开展调研,对信息变更登记、跨境融资、贸易信贷报告等政策规定进行讲解和指导,全面梳理并解决或疏通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外汇业务困难和阻梗,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外保内贷、进出口押汇等业务,着力破解涉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信用,夯实和增强发展源力。 “外汇+清真寺”:组织银行机构深入清真寺,宣传国家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和产品。推动沙币现钞落地吴忠,宣传和推广穆斯林群众出境朝觐沙币兑换业务,真正发挥和体现外汇便民服务职能,赢得社会各界好评。 2016-11-24/ningxia/2016/1124/124.html
-
在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指导下,儋州市分局推动儋州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儋州自律机制)持续深化外汇业务直联机制建设,打造“外汇政策宣传前沿阵地、服务资源下沉窗口、银企沟通桥梁”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 近日,儋州市分局联合儋州自律机制先后赴澄迈、临高、定安、昌江、屯昌5县,为工商银行澄迈支行、农业银行临高支行、中国银行定安支行、工商银行昌江支行和中国银行屯昌支行等5家外汇业务直联点(以下简称直联点)举行揭牌仪式。此次揭牌标志着儋州市辖区直联点实现县域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了县域外汇服务网络布局。揭牌仪式后,儋州市分局同5县银行机构开展专题座谈。会上,直联点银行和儋州自律机制分别介绍了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和后续直联点建设规划。儋州市分局对直联点成功挂牌表示祝贺并对直联点的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 下一步,儋州市分局将强化对儋州自律机制的指导,持续深化直联点建设,助力县域外汇业务高质量发展。 2025-06-16/hainan/2025/0616/2216.html
-
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开展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系列活动。活动围绕个人结售汇、外币兑换、银行卡境外交易等政策内容,通过派发宣传折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扩大社会公众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晓面。 2020-11-04/ningbo/2020/1104/1477.html
-
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联合辖内金融机构走进社区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支局业务人员向社区群众、附近商家等发放宣传折页,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普及个人外汇政策,同时对现场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021-12-24/ningbo/2021/1126/1716.html
-
9月8日下午,外汇局北仑支局与镇海区经济合作局联合举办了2016年 “ 深化外汇金融普惠 力推供给侧改革 ” 当前外汇形势和政策创新专题活动,全辖42家外汇指定银行、80余家涉外企业、各镇(街道)和园区招商工作人员共160余人参加活动。 2016-09-22/ningbo/2016/0922/121.html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自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局书面报告。 2016-05-31/hebei/2016/0531/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