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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组织召开广西金融系统优化涉外企业金融服务动员大会,对金融机构落实优化广西涉外金融“十二条措施”、加快推进“涉外金融政策最惠区”和“涉外金融服务最优区”建设作动员部署。四家银行代表围绕外汇便利化提升、“港航融”科技创新等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发言。外汇局广西分局副局长张春光出席会议并讲话。外汇局广西分局各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跨境办)处级领导、各驻邕涉外银行分管国际业务部门的行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参会。 2023-09-19/guangxi/2023/0919/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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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829亿美元,较2023年6月末下降509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5%,较2023年6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6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银行外债余额下降影响。2023年三季度,银行外债余额下降551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率为108%。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总体稳定。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渐近终点,相关外溢影响将逐步弱化。总的来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外债规模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12-30/guangxi/2024/0102/2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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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中国银行梧州市分行与雅士电业(广西)有限公司开展“汇银企”党建共建活动,梧州市分局局长、中国银行梧州市分行行长、雅士电业(广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中,梧州市分局实地走访了企业的生产线,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进出口业务等情况,积极回应企业在运用外汇政策中遇到的难点和疑问。三方召开了“学理论 重法治 建新功”为主题的学习会,会上专题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各方分别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行讨论,一致强调要找准结合点和发力点,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改革创新举措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的血脉作用。 2024-08-02/guangxi/2024/0802/2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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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2018年二季度相比,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一顺一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回升。2018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60亿美元,较二季度增长200%。分项目看,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186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22亿美元。初次收入由二季度逆差207亿美元转为顺差11亿美元,主要是三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收益增加较快。二次收入呈现逆差37亿美元,略有下降。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逆差。2018年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8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3亿美元,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30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3亿美元。另外,据不完全统计,三季度证券投资呈现近500亿美元净流入,存贷款等其他投资呈现100亿左右净流出。 三是储备资产略降。2018年三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减少3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减少31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衡。在我国经济运行延续稳中有进态势、转型升级深化发展以及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的背景下,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将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资金也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 2018-11-13/hainan/2018/1113/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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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38亿美元,较2023年3月末下降571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4%,较2023年3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汇率折算因素影响。2023年二季度,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545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95%。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国内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10-19/guangxi/2023/1019/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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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9/guangxi/2024/0729/2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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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2月12日信息 http://100.1.63.56/safe/2019/0129/11285.html) 2019-02-22/xinjiang/2019/0222/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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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和2021年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94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仍处于合理区间;跨境双向投融资均较为活跃,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顺差。2021年一季度,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外贸运行保持增长态势,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187亿美元。其中,出口6942亿美元,同比增长49%;进口5755亿美元,同比增长29%。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收窄。2021年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222亿美元,同比下降53%。其中,旅行项目逆差242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原因是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出境旅行依然低迷,以及2020年初旅行支出基数相对较高。 三是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21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757亿美元,其中,外商来华直接投资976亿美元,显示境外投资者对我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219亿美元,保持平稳有序。 四是跨境双向证券投资均较活跃。2021年一季度,我国对外证券投资717亿美元,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752亿美元,相关投资活跃,反映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较好满足了境内外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和经济金融形势仍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但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有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21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1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继续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增加。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增加。2021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88776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2%。其中,直接投资资产24319亿美元,增长0.8%;证券投资资产9658亿美元,增长7.3%;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21662亿美元,增长7.5%;储备资产32971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总规模增加。2021年3月末,我国对外负债67375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2.8%。其中,直接投资负债32386亿美元,增长1.9%;证券投资负债20289亿美元,增长3.8%;吸收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14596亿美元,增长3.7%。 2021-06-28/xinjiang/2021/0628/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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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跨部门监管合作,进一步促进石河子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月2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中心支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签署了加强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 本次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双方在深化务实合作方面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强调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双方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措施,是认真 落实“金融为民”“税收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跨部门联合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对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建立多维度、全方面密切合作关系,实现特定条件下的数据共享、联合查办案件、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以提高双方的政务执法水平、共同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外汇政策的有效执行,为石河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23-03-27/xinjiang/2023/0327/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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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38亿美元,较2023年3月末下降571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4%,较2023年3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汇率折算因素影响。2023年二季度,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545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95%。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国内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10-16/xinjiang/2023/1016/1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