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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是否需要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但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2020-12-31/jilin/2020/1231/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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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种情况下,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可以到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2020-12-31/jilin/2020/1231/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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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要在境外注册一家子公司,请问是否要向外汇局申请审批? 答: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商务、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持相关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需持以下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境内的公司,现在想让境外的一个银行给我境外的关联方直接放款,这就需要我向境外的银行提供担保,这种担保需要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者备案之类的吗,国家有没有对于这种形式进行政策限制?谢谢。 答:根据汇发〔2014〕29号文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内保外贷,需要到境内公司注册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4、您好!我公司与外方全资股东签署外债借款协议,贷款期限为1年,提前30天告知可以进行延期。因为期限可能跨过1年,请问这个条款是否与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长期外债发生额管理有冲突。谢谢! 答:根据汇发〔2013〕19号文和银发〔2017〕9号文规定,短期、中长期外债目前均按余额管理,长期外债不再按照发生额管理。 2017-06-29/jilin/2017/0629/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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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8-09-17/jilin/2018/091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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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中国银行开辟外汇“绿色通道”,为相关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境外个人移动消费等外汇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和材料,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区域内境外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境内和境外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补贴、奖金发放及退税等北京冬奥会相关外汇业务。三是支持更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北京冬奥会期间来华外国游客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消费提供便利化外汇服务。四是建立特殊外汇业务办理机制,满足北京冬奥会期间紧急或特殊外汇业务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着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完) 2021-12-28/jilin/2021/1228/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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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否需要提供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09-22/jilin/2020/0922/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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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22/jilin/2019/042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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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021-03-16/jilin/2021/0316/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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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 《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同时废止。(完) 2021-03-30/jilin/2021/0331/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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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6/jilin/2018/0326/1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