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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南省分局积极组织辖内外汇局、银行、特许机构做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及上线的准备工作,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2016年 1月 1日 顺利启用。外汇局 2016年 1月 1日 启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后,将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 2015-10-21/hainan/2015/10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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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月22日 ,海南省分局召开2015年三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张华强副行长、分局各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17家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等40余人参会。 2015-10-23/hainan/2015/10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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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分局积极组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工作,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和特许机构试运行工作的开展,保障系统 2016 年 1 月 1 日 正式运行。 2015-11-13/hainan/2015/11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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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在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14-05-19/hainan/2014/051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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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名单 2015-06-18/hainan/2015/06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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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即期做市商 远掉做市商 即期尝试做市机构 远掉尝试做市机构 中国银行 √ √ 中国农业银行 √ √ 中国工商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 √ √ 交通银行 √ √ 中信银行 √ √ 国家开发银行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 中国光大银行 √ √ 华夏银行 √ √ 兴业银行 √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招商银行 √ √ 中国民生银行 √ √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广发银行 √ √ 平安银行 √ √ 宁波银行 √ √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美国银行上海分行 √ √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上海银行 √ √ 南京银行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 √ 浙商银行 √ 2017-05-02/hainan/2017/050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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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 2015-08-17/hainan/2015/0817/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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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完) 2016-01-25/hainan/2016/0125/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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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预算 2017-04-26/hainan/2017/0426/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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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2016-07-20/hainan/2016/0720/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