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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积极组织和引导辖区外汇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总分局工作部署,加大防控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导预期,以金融力量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了解辖区外汇金融机构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二是主动作为,及时准确传导总分局外汇政策。研究落实上级行、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市外汇条线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将总分局关于疫情期间的外汇政策向辖区外汇金融机构传达,并要求各外汇金融机构切实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把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精准施策。 三是认真落实防控要求,确保办理渠道畅通。建立嘉峪关市疫情防控外汇防控在线咨询机制,公布24小时在线业务责任人及咨询电话。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要求银行确定防疫期间业务办理联系人,遇外汇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心支局报告,切实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倡议网上业务办理。要求银行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方式办理国收申报、个人结售汇等外汇业务,尽量减少现场办理,防范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加强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影响,并及时跟踪做好外汇服务。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引导汇率预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冲击,人民币汇率“破7”,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为保持稳定辖区外汇市场的稳定,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对因疫情形成的临时汇率冲击波动进行宣传解释,引导辖区汇率预期平稳,树立疫情平复、影响消退,人民币汇率压力将减轻的信心。 目前,嘉峪关市外汇银行业务办理渠道畅通,个人外汇市场平稳有序,龙头企业等主体市场预期平稳。嘉峪关市外汇局将继续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引领辖区外汇金融机构和涉外企业共克时艰,共担责任,积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2020-02-07/gansu/2020/0207/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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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下午,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外汇形势分析会,辖区6家外汇银行主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及人行嘉峪关中支货币信贷科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辖区2019年全年外汇形势,同时分析了外汇业务需要关注的五方面问题,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和工作要求。会议还传达了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并对近期重点企业及银行调研、关注人民升值、强化宣传等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各外汇银行对2019年外汇业务情况进行了汇报,对2020年工作计划进行了谋划。 2020-01-17/gansu/2020/0117/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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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9-09-27/gansu/2020/0219/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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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总局近期出台的跨境贸易便利化12条措施和优化外汇管理8项举措的主要精神,切实做好对银行的政策传导工作,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2020年4月24日,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了外汇管理新政策业务培训,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及庆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共16人参加培训。 培训组织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文件,就政策关键点和难点进行了全面辅导。 通过此次培训,各银行表示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和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外汇展业行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020-05-08/gansu/2020/0508/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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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武威市中心支局举办第三期“外汇知识微讲堂”活动,集体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活动中,武威市中心支局全体干部职工秉承学懂弄通做实的原则,对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逐条逐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学习,中心支局全体干部职工加深了对政策出台背景、核心要义等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了优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全力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020-05-12/gansu/2020/0512/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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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6-03/gansu/2020/0603/1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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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0-06-03/gansu/2020/0603/1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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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扩大外汇管理政策普及面,提高辖内涉汇主体的外汇金融知识素养,张掖市中心支局借助《张掖日报》开展了以“诚信用汇 构建和谐”为主题的外汇管理政策系列宣传活动。 外汇管理政策系列宣传共分四期,分别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货物贸易政策、个人外汇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版面,详细介绍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适用对象、备案方式、纳税人和银行操作的详细步骤及注意事项;货物贸易政策版面,主要介绍了业务流程、企业报告类型、被降为B/C类企业的影响以及出口企业合规要点;个人外汇业务知识版面,对个人外汇办理的流程、个人购汇6项禁令以及网络炒汇被骗的案例、用汇额度及汇率变动影响情况进行了宣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版面,向社会大众普及了国际收支申报的主体、条件、内容、方式,以及不履行申报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此次系列宣传不仅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有外汇业务的企业、银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流程更加清晰,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合法用汇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意识。 2020-06-16/gansu/2020/0616/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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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至13日,庆阳市中心支局先后深入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绿硕园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新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涉外企业,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企业行”活动。 活动中,庆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讲解了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的重点外汇便利化措施,并针对企业现实需求,提供了针对性外汇政策指导。 2020-05-19/gansu/2020/0519/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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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委托,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监誓。2020年12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新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后,宣昌能强调,外汇局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于宪法,依法履职,勤勉工作,担当作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完)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