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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保护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用汇主体权益保护意识,构建辖区和谐诚信的外汇市场消,3月15日,平坝县域外汇联络办组织辖区10家金融机构,联合平坝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中,联络办蒲公英志愿者们在辖区黔中一号广场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折页,为过往行人讲解个人外汇知识,提醒群众警惕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折页100余份,现场答疑10余人次。 2023-03-22/guizhou/2023/0322/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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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guizhou/2021/1108/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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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个人,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可通过签证、海外官方文件等材料,判断持有长期签证但有效期不足的境内个人,确需在国外(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2023-12-28/guizhou/2023/1228/1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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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3-12-20/guizhou/2023/1220/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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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023-11-29/guizhou/2023/1129/1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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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2023-12-05/guizhou/2023/1205/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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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2023-12-13/guizhou/2023/1213/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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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贸易收支应当真实、合法 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二、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一)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展期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三)银行应当加强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尽职调查,制订相关风险防范内控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网点的监督指导,严禁出现银行基层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四)银行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企业涉及本条第(二)项且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汇局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三、完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将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按上款规定列为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延长分类监管期3个月;6个月监管期满依然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继续延长分类监管期1年,或将B类转为C类,监管期1年。 四、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核查 外汇局应当加大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力度。对于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外汇局可抽查一定比例的银行业务资料,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 银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检查,或在业务抽查和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外汇局可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大处罚力度 银行、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和商业单据或重复使用凭证和商业单据从事虚假贸易,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以非法流入定性处罚;将外汇收入结汇的,以非法结汇定性处罚;骗购外汇的,以非法套汇定性处罚;将境内外汇汇往境外的,以逃汇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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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015-06-03/guizhou/2015/060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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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