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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8 2019-07-30/xizang/2019/0729/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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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中国银行开辟外汇“绿色通道”,为相关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境外个人移动消费等外汇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和材料,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区域内境外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境内和境外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补贴、奖金发放及退税等北京冬奥会相关外汇业务。三是支持更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北京冬奥会期间来华外国游客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消费提供便利化外汇服务。四是建立特殊外汇业务办理机制,满足北京冬奥会期间紧急或特殊外汇业务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着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完) 2021-12-14/xizang/2022/0110/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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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汇检查政策有效运用到实际业务中,11月22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开展以“理论+操作”模式的外汇检查业务培训,培训由中心支局分管科长负责讲解,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共计3人参加培训。 培训中,中心支局分管科长带领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2022年总局检查司组织开展的关于外汇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方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以及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的操作等培训内容,并对重点内容从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是针对近两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外汇资金流动规模较大的重点涉汇主体,以跨境资金流出为重点方向,引导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将理论知识运用到非现场检查系统中,熟悉操作流程,进而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二是针对外汇检查工作,根据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培训内容,紧扣依法行政理念,结合外汇检查工作实际,具体讲解了外汇检查对外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外汇检查执法文书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执法规范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增强执法专业能力,进而提升辖区外汇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理念。 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外汇检查人员操作系统及检查的专业能力,把外汇管理检查领域最新政策动态及检查关注重点以交流方式增强了参训人员知识储备,实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业务的有效衔接。 2022-11-24/xizang/2022/1124/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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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如其来的疫情面前,西藏外汇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当先锋、作表率,在艰难抗疫的同时,通过选派工作人员驻守办公室处理业务、在子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温馨提示》、电话指导银企线上办理外汇业务等方式,最大程度满足涉汇主体外汇服务需求。在面对人员确诊、密接员工被隔离,办公室无人值守等问题时,大家克服困难,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总局各业务司积极沟通联系、以恢复正常运转的林芝中支作为 “中转站”收发与总局间的工作邮件,多措并举,力争工作不断档,确保西藏外汇管理服务“不静默”。 一、服务大局--切实维护我区外汇市场稳定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在防控疫情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做好外汇服务工作,西藏分局及 时对外发布《温馨提示》,引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邮箱等“非接触式”途径,“不见面”办理外汇业务。全面摸排我区银行涉疫关停、线下服务中断等情况,指导辖内银行机构,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及时满足市场主体外汇业务需求,维护我区外汇市场稳定,服务我区战“疫”大局。 二、 金融为民—快速响应市场主体服务需求 西藏某矿泉水企业急需资金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但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办理外债登记,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境外融资,资金链面临一定风险。在了解情况后,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手把手”指导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系统”线上办理3500万港元外债登记业务,及时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链危机。2辖内某部队因执行任务需提取外币现钞,我处工作人员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为该部队进行特殊机构赋码,以确保其后续业务的顺利开展。赋码后,指导区农行及时完成该笔 40 万美元现钞的提取业务,实现了我区外汇服务不断档。 三、以家为岗--团结一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岗位就是战位,在无法继续驻守办公区后,分局全员居家办公,每位同志都切实担负起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天候线上待命,互相远程支持,在疫情期间完成了总局各业务条线布置的大量工作。截止目前,已向总局上报结售汇月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月报等各类报表20余件;非现场开展各类核查工作,并向总局各业务条线就核查情况反馈意见近20件;向总局上报各类临时性工作报告60余件;参加总局各类线上会议10余次;主动向总局综合司值班工作群、值班室邮箱报送西藏分局疫情情况报告50余期。大家坚决服从工作安排,始终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持续推进我区外汇管理相关工作。 四、寻求援助--缓解疫情防疫工作燃眉之急 面对抗疫过程中防疫物资短缺这一最大问题,外汇管理处积极向外汇局党组汇报实际困难,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恳请给予抗疫物资支援的请示》,请求总局为西藏分局及所辖5个地市(口岸)中心支局、5个强基惠民驻村点提供抗疫物资支援。经努力争取,总局向西藏辖区援助了100余箱, 共计价值近 18万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一批急需的防疫物资,大大缓解了当前疫情防疫工作中的燃眉之急。 五、党建支持--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与决心 疫情期间,外汇管理处负责人及时组织全处同志通过线上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并开展了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主题的党日活动,坚持理论学习“跟得上”、党组织活动“不断线”,为战“疫”胜利打下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大家深受鼓舞,并一致认为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是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载体,大家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克时艰、渡过难关,尽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争取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022-09-29/xizang/2022/0920/1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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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xizang/2023/1130/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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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提升公众的外汇金融知识,3月15日,外汇局西藏分局组织开展了外汇政策系列宣传活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送去“政策大餐”,助力提振消费信心和外贸保稳提质。 一、靶向宣传——外汇政策为民纾困解难 外汇局日喀则中心支局为保障市民个人出境用汇合法权益,提高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帮助市民用好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利用日喀则市委综治宣传平台设置宣传点位,悬挂张贴合理用汇宣传展板及醒目横幅,聚焦居民较为关注的留学用汇、旅游用汇、近亲属代办业务等进行宣讲。各中心支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利用网点、微信公众号、发送手机短信、分发双语版《个人外汇业务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外汇政策,引导市民正确树立“合规用汇、便捷用汇、按需用汇”意识。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摆放宣传展板13块。 二、现场咨询——外汇政策走进大众生活 外汇局林芝市中心支局联合人行林芝中支消保办组织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工作人员主动、耐心地为现场群众提供个人购付汇、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等实际问题的咨询服务。西藏分局梳理典型案例,制作“非法网络炒汇”宣传漫画,介绍网络炒汇平台营销套路,总结网络炒汇七大骗术,宣传警示案例,揭露地下钱庄运作模式及危害,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引导公众远离非法外汇交易。累计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宣传受众千余人。 三、上门服务——外汇政策走进边境口岸 外汇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樟木支行在樟木口岸前置点、营业网点开展以“践行外汇自律 助力合规发展”、“人以德为荣 国依法而安”为主题的外汇业务宣传活动,为边贸企业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现场讲解了贸易便利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放管服、汇率避险等最新的外汇政策,并详细解答了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疑问和涉外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本次系列宣传活动对提升民众守法合规用汇意识、普及外汇便利化政策、杜绝网络炒汇等非法外汇交易以及有效服务涉外实体经济营造了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下一步外汇局西藏分局将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充实、参与面广的宣传活动。一是宣传汇率风险管理,树立居民风险中性意识,加强市场预期引导和管理,有效防范市场误读和炒作风险;二是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对于留学、个人薪酬等项下的外汇政策进行详细讲解,确保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三是宣传防范跨境赌博、地下钱庄及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行为,宣讲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2023-03-17/xizang/2023/0317/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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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调研现阶段西藏边境互市贸易发展现状、外汇支持边境互市贸易发展情况、外汇优惠政策落实情况,6月28日至7月1日,外汇局西藏分局普布卓嘎一行调研组赴亚东、陈塘口岸,采取汇银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调研。 调研组每到一处,认真倾听市场主体对外汇服务需求,“一 对一”传导和普及外汇政策。针对外汇服务短板和需求,建立清单,现场对接金融机构,提出解决思路,督促落实好外汇服务。 亚东口岸调查期间,逐一走访边贸互市交易场所、口岸金融机构,督促属地外汇局,要强化政策传导,用好、用足印度官方香客现钞兑换特殊外汇优惠政策,全方位做好外汇服务保障。 陈塘口岸调研期间,鉴于目前陈塘口岸无外汇银行现状,督促属地外汇局要着眼于服务地方经济大局出发,紧跟自治区政府 对陈塘口岸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加强上下沟通,强化功能布局,补齐金融外汇服务短板。 2023-07-10/xizang/2023/0710/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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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初心使命,聚焦“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加大落实金融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开展对银行落实金融政策的评估工作,加大开展对日喀则市外贸企业跨境结算的引导工作,为日喀则市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协调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深入实地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指导农业银行日喀则分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日喀则面向南亚开放开发及吉隆边合区等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26条具体举措,为日喀则“两个中心城市”及国际陆地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级行联动组建尼币兑换和清算体系工作专班。针对吉隆口岸国际业务堵点难点问题,督促辖内农业银行,采取市县镇四级行联动方式,组建尼币清算体系工作专班,专项攻坚人民币对尼币银行柜台汇兑区域挂牌,与尼泊尔商业银行签订账户合作协议,建立跨境人民币清算体系等工作。 创新推出“电汇+信用证”模式助推边贸结算新突破。创新推动由单一的对尼“电汇”结算方式转为“电汇+信用证”组合结算模式,提高尼泊尔银行对汇票和电汇方式付款的最高限额,缓解外贸企业收汇额度低、周期长的难题。 2025-04-08/xizang/2025/0516/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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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政策问答
1、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和全额交割有什么异同?
答:远期结售汇按到期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交割和
差额交割。全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
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
照事前约定的汇率与到期时即期汇率轧差结算损益,不
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除结算方式差异外,远期
结售汇差额交割与全额交割均可作为对冲外汇风险敞口
的套期保值工具。
2、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
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
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远期结售汇进行
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
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全
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差额交割。例
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
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
2
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
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
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
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3、银行是否可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
套期保值?
答: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
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
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
敞口,银行可以提供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
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借用外汇贷款、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通过远期购汇全额或
差额交割对冲汇率风险。
4、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
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
保值?
答: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
务报表时,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
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3
5、银行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需交易背景审核应
如何把握?
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
汇业务应确认客户是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
业务有所不同,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
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
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
的唯一或主要标尺。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
原则展业。与客户达成合约前,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
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
业务单证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方法确认所办业务
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银行应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和健全汇率风
险管理,综合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调整收付款时间和计
价结算币种等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6、远期结售汇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需交易
审核是否存在差异?
答: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
交易审核方面应保持一致。
2018-05-15/xizang/2018/051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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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
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
上年 10 月 1日至本年 9月 30 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一般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
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
1.业务合规,共 30 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
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 40 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
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内控制度及其他,共 30 分。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违规问
题整改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或核查配合情况等。
2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
的执行效果,共 10 分。外汇局将根据外汇形势发展及有关管理
需要对具体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向银行公布。风险性考核
指标以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
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
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的业务,
以及对全系统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共 25
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
标准(见附表 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
对各项目进行扣分或评分。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
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第六条 对于考核期内发现的历史违规问题,相关检查或核
查人员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考核工作小组,由考核工作小组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记录并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考核
成绩。
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上一考核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
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考核成绩,同一违规问题不重复录入;其他考
核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期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含风险性
指标和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
3
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
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
以调整。
开办业务的判定标准为:取得业务资格的,认定为该业务已
开办;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则认定为该业务未开办。
第八条 外汇局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对银行进行考核。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考核。
第九条 银行考核成绩的计算汇总:
(一)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下级行 1 得分×下
级行 1 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 2 得分×下级行 2 国际收支申
报笔数+……)/(下级行 1 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 2 国际收
支申报笔数+……)
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考核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
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
(二)对一般性考核项下业务合规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
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每家银行国际
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 4,最低为 0.25。银行
4
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三)最终考核得分的计算。
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
×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若银行的总行不在分局辖内,则该银行分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
为 A、B+、B、B-、C 五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综合情况
形成整体评估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
通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完成辖内银行考核业
务记录的录入、计算和提交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年度评估报告。评估
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基
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表 2、附表 3),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
规定情况的整体评估,考核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银行前一考核年
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
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被考核银
行应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向外汇局提交整改
报告。
外汇局将综合考虑银行考核评定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并将
5
考核结果作为判断银行是否享有外汇管理政策先行先试资格的
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及时将考核信息录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同时留存
相应业务记录。保留记录的期限为 24 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银行应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做
好与外汇局的后续沟通。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
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考核年度起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
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
6
附表 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
合规
30分
综合
业务
2分
2 分
跨国公司
外汇业务
的合规性
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
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
4.是否按规定对国内外汇资金结售汇等业务进行真实性
审查;
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
境内使用;
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
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
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
国际
收支
7分
7 分
结售汇等
业务办理
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
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
本条件;
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
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
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
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
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
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 1次扣 2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
发现 1次扣 1分;
3.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
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
的,每发现 1次扣 1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
案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
每发现 1次扣 1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
一次扣 0.5 分;
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8.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
一次扣 0.5 分;
9.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
发现一次扣 0.5 分;
10.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3]第 6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特
许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
知》(汇发[2010]53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 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
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
号)
经常
项目
12分
1 分
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支付业务
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
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
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
取业务。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1分,第 3项每笔违规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
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 号)
4 分
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业务的合
规性
1.是否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出口收汇(包括贸易融资放款)及进口付汇(包括开
证),是否根据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对其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第 1、2、3、4、5、6、7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8项
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
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7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理审查;
3.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
户,待核查账户收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核单证;
5.办理 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
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是否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6.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
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
用情况;
7.是否按规定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
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8.是否按规定签注并完整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 号)
3 分
服务贸易、
经常转移、
收益外汇
业务真实
性审核情
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 1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2、3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6]16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
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
1 分
办理保险
公司项下
外汇收支
的合规性
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情况进行记
录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3、4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
1.5
分
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
业务的合
规性
1.银行是否对个人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外币
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是否存在违规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
等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银行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
况;
6.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
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7.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
务;
8.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
9.是否对符合分拆特征的个人结售汇行为(包括电子银
行个人结售汇)按照规定办理;
10.是否按规定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第 3、4、5、7项违规扣
0.3 分;第 6、8、9、10、11 项违规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
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3]10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
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
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
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
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
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
通知》(汇发[2011]41 号)
8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5
分
银行办理
外汇账户
业务的合
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以及保险机构各类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
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7]11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综发[2006]3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策的通知》(汇发[2006]1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综发[2006]32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
[2013]87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
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资本
项目
8分
4 分
直接投资
项下外汇
业务合规
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2.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
金、再投资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
汇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要求;(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
限额管理要求;
(3)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
是否符合外汇局登记信息;
3.境外投资:
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
息汇出境外投资款及前期费用等资金;是否按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将未使用完毕
的前期费用资金调回;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
回境内,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是否按
照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入账;
4.境外放款:是否按照外汇局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
放款资金;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1.擅自开户每笔扣 0.5 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2
分;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2.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
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 1分;未在
外汇局登记限额内办理入账每笔扣 0.5 分;未按外汇局
登记或核准信息办理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
投资项下购付汇每笔扣 0.5 分;
3.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 0.2 分;境外投资未经登记办
理每笔扣 0.5 分,未按登记要求办理每笔扣 0.2 分;
4.未按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每登错一笔扣 1分,直至扣完为
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 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
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
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09]30 号)
8.《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
定》(汇发[2009]49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
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11]38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
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 号)
9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2 分
外债和对
外担保业
务合规性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和变更:外债专用账户异地开户,外
债开户、关闭是否符合要求;
2.外债账户收支: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
债账户,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
存在超额入账,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
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专用账
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3.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
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是否擅自将担保履
约资金结汇,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
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
的担保。
1.未经批准异地开户每笔扣 0.5 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
笔扣 0.1 分,关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2.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 0.1 分,入错账户或超
额入账每笔扣 0.1 分,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
途扣 0.2 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 0.2 分,
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 0.5 分;
3.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中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
汇每笔扣 0.2 分,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
笔扣 0.5 分;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
的,每笔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及其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 06 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2 分
证券投资
外汇业务
合规性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
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是否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需要,已办理基
本信息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
外汇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凭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等办理相关资金
结汇和购汇手续。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外
汇收支是否办理了登记,有关境内账户开立、购汇、资
金汇出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资金结汇、划转是否符合规
定;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B股收益结汇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
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 1笔扣 0.1 分;结售汇每错 1
笔扣 0.2 分;入账每错 1笔扣 0.1 分。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开
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
错 1笔扣 0.1 分;结售汇每错 1笔扣 0.2 分;入账每错 1
笔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
汇管理局 1993 年 1 月 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
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
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 B股投资
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
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2]7 号)
科技
管理
1 分
1 分
金融机构
代码及金
融机构标
识码申领
的合规性
是否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
及变更
1.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2.上级行对下级机构设立、撤销等情况监督指导不力的,
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
则》(汇综发[2011]131 号)
数据
质量
40分
综合
业务
2分
1 分
跨国公司
国内、国际
外汇资金
主账户数
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
和完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经常项目集中收
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国际收支申报;
3.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数据。
1.未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的每发
现 1次,扣 0.2 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3.未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划
转数据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
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
[2012]4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数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 (汇发[2014]18
号》)
10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 分
跨国公司
人民币专
用存款账
户数据的
准确性、及
时性和完
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
统;
2.是否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
信息。
1.未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
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2.未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3.未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信息
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第二十二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
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汇发[2014]18 号
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
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国际
收支
19分
13分
国际收支
统计间接
申报数据
的准确性、
及时性和
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
息
(一)准确性(9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
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
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
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
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
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
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
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 80 分,差错率为 0
的银行为 100 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 60 分,则得出以
下公式:
差错级差 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
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 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
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
-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 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
-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 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 (差错率为 0
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 3.6 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9-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
项下交易金额 3000 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交易金
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错误类型为交易编码错误
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 0.01 分;
(3)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
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4)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二)及时性(2分)
1.未按相关规定传输基础信息,导致年均逾期率大于 0
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 0.01 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
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基础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基础信息笔数/考核期
内基础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
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 64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
12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
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
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调整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
号)
11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2.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 0的,每高一个千分
点增扣 0.01 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
算。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
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
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
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
数,目前分别为 2天和 7天。
(三)完整性(2分)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
0.001 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 0.01 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
0.3 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
力除外),一次扣 1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
误,不扣分。
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计分公式内涵:该公式运用函数
分布进行计算,设定一个平均值(80 分),一个最高值
(100 分),一个最低值(60 分)。差错级差含义为 20
分值中每单位差错率所分配到的分值。银行得分为平均
值加该行偏离值(即该银行在 20 分值中得到或减去的分
数),最后将银行得分转换为扣分来计算最终标准得分。
平均差错率(%)=辖内差错总笔数/辖内申报单总笔数×
100(由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总系统所得)
例 1:某行差错率 0.4%,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
0.5%,辖内最低差错率 0.1%,
差错级差 1=20/(0.5-0.1)=50 该行得分=
80+(0.5-0.4) ×50=85 该行扣分=(100-85)
/100×9=1.35 该行最终得分=9-1.35=7.65
例 2:某行差错率 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
0.5%,辖内最高差错率 0.9%,
差错级差 2=20/(0.9-0.5)=50 该行得分=
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
/100×9=2.7 该行最终得分=9-2.7=6.3
12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6 分
银行结售
汇统计数
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
和完整性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
(1)新准入机构漏报;
(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
等;
(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
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
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
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
否及时、准确。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
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 0.05 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 0.05
—0.1 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
汇局的,每迟半天扣 0.1 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
扣 0.5 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 0.05 分,反馈不
准确的,每次扣 0.2 分;
5.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
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
报数据的,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
度>的通知》(汇发[2006]4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
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10]9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
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
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
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 号)
经常
项目
6 分
1 分
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支付试点
业务统计
数据的准
确性、及时
性和完整
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
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币种、交易金额、交易
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
每发现 1笔违规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
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 号)
2 分
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核查信息
申报的准
确性、及时
性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支与境内收付款(包括人民
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货物贸易收支核查
专用信息申报。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 0.05 分;瞒报一次扣 0.2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贸易收支业务笔数情况酌情调整
权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 分
银行录入、
报送个人
外汇管理
数据的准
确性、及时
性
1.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
录入系统;
2.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
准确进行修改、撤销、补录处理;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和分拆结售汇
“关注名单”;
4.是否按规定反馈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
5.个人账户内现钞存取数据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
币种、交易金额、交易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
1、2项每笔扣 0.04 分;迟报、错报、漏报第 3、4项,
每次扣 0.2 分;第 5项发现一笔扣 0.2 分,如因银行系
统原因造成较大的现钞存取数据错误,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
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
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
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
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
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4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
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
13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 分
报送保险
外汇统计
报表的准
确性、及时
性
是否按规定报送各类保险业务报表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 0.2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
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3.《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4]64 号)
资本
项目
11分
11分
银行报送
资本项目
数据的准
确性和及
时性
1.代客数据:银行代客报送登记、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
账户内结售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等信息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
2.自身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迟报、错报,每笔扣 0.1 分;漏报、瞒报,每笔扣 0.2
分。
2.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资本项目业务交易量、交易笔
数、自身资本项目业务量等情况酌情调整权重。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
通知》(汇发[2013]17 号)
科技
管理
2 分
2 分
报送账户
数据逻辑
关系的正
确性
1.是否缺少开户信息;
2.收支余是否不平衡;
3.关户余额不为 0。
全辖最高出错率的银行扣 1分,最低出错率的扣 0分;
其他错误率银行扣分=1*(错误率/最高错误率);
出错率=(缺少开户信息+收支余不平衡+关户余额不为
0 )/开户总数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
[2013]87 号)
内控制度及
其他 30 分
15分
内控制度
完备性与
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
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
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2.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
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
估;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并监督整改;
4.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
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
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
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
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
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
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
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
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
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
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10≤最终评分≤15;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
严重违规事件的,5≤最终评分<10;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
≤最终评分<5。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
由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汇 总
综合、收
支 、 经
常 、 资
本 、 管
检、科技
部 门 意
见 后 统
一 进 行
评分。
14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
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
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
训;
4.是否建立及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是否充分体现外汇违规风险管理要求。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
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
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
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
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
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
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
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到位。
5 分
配合外汇
局日常监
管工作情
况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
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5 分
现场检查
及核查配
合情况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
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等。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5 分
违规问题
整改情况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
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15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风险性考核指标
风险
性考
核指
标10
分
国际
收支
5分
2 分
外汇贷存
比
1.考核期间,是否将外汇贷存比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考核期末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流入压力,该指标为 2分; 若考核期
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该指标不考核,其分值转给
“结售汇及头寸变动率”指标;若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
衡,各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时,外汇贷存比低于
规定比例的不扣分;高于规定比例的,每超过 1个百分
点扣 0.1 分,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扣分最高不超过 2分。
本指标最高得分为 2分,最低得分为 0分。外汇贷存比=
外汇贷款/(外汇存款+结售汇综合头寸)。其中:1.政
策性银行不考核此项指标,取全国性商业银行此项考核
的平均分。2.外资银行规定比例为 110%,其余银行规定
比例为 85%。3.外汇贷款、外汇存款取人民银行《中国金
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季末余额的平均值;外汇
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4.结售汇综合头寸取权责发
生制计算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日平均值。
风险性
考核指
标以法
人为单
位进行
考核,不
作为对
银行分
支机构
的考核
内容。未
开办相
应业务
的,该考
核项目
的得分
取全国
其他开
办此项
业务的
银行在
该项目
上的平
均分。
3 分
结售汇及
头寸变动
率
1.考核期间“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变动率数值
是否大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考核期末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该指标为 3分;
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该指标为 5分;若
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各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1.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时,“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小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
分,每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1个百分点扣 0.05 分,扣完为
止,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2.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时,“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大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
分,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1个百分点扣 0.05 分,扣完为
止,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3.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考核期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
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绝对值。
4.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银行结售汇差额+银行未到
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
其中,(1)结售汇差额=结汇-售汇;(2)银行结汇、
售汇数据包含银行自身和代客项下,来源于银行结售汇
月报;(3)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考核期
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考核期初未到期远期结售汇
差额;(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考核期末结售
汇综合头寸余额-考核期初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数据来
源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资本
项目
5 分
2 分
对外担保
履约率
银行提供对外担保的履约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标准之内。 履约率在 0-3‰(含)之间不扣分;履约率在 3‰以上的,
每增加 1个千分点(四舍五入到 1‰),扣 1分,直至扣
完为止。
对外担保履约率=当年对外担保履约额/当年末对外担保
余额*100%
3 分
贸易融资
风险度
1.考核期内是否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
控制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水平之内。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年终考核时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或基本平衡时,各
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90 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在同类银行全国平
均值以内的不扣分,超过平均值的,每超过 1个百分点
扣 0.1 分,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90 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90 天以下(含)
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
额。
其中:1、银行按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类。2、各类银
行的平均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计算并公布。
16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总行
单独
考核
指标
25分
国际
收支
9.5
分
1.5
分
结售汇综
合头寸管
理的合规
性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
寸报表(每个工作日 10:00 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
综合头寸);
2.是否将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
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
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
扣分;连续 2天超限额的,扣 0.5 分;连续 3天超限额
的,扣 1分;连续 4天以上的扣 1.5 分;
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1
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天扣 0.5 分,迟报 1次扣
0.1 分,每发现错误 1次扣 0.2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
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
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
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 号)
1 分
办理自身
结售汇等
业务的合
规性
1.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
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
统计报表;
2.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
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3.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
设置,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
1.未向外汇局备案或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贵金属汇
率敞口平盘的,每发现 1次扣 1分;
2.漏报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迟报 1天扣 0.1 分;
3.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
每发现 1次扣 1分;
4.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的,每
发现 1次扣 1分;
5.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
知》(汇发[2010]5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 号)
7 分
金融机构
直接申报
统计数据
的准确性、
及时性和
完整性
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
及损益申报表;
2.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
债统计报表;
3.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
统计数据。
1.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 0.2 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
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 0.2 分(因不可抗力原
因无法按时报送的,可酌情考虑)。
3.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
一项内容扣 0.2 分,每缺一张表格扣 0.6 分。
4.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 0.2 分;未按规定备份
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
0.6 分。
5.对于积极配合外汇局工作、提出系统升级合理化建议、
总结核查规则等的机构,酌情加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注: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
的错误,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 64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
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
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
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
综发[2012]145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
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
[2012]3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
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汇发[2014]18
号)
17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资本
项目
4.5
分
2 分
短期外债
指标执行
情况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
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短期外债超标一次扣 0.1
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指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指标
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短债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
分。超标率在 0-10%(含)之间的扣 0.3 分,超标率在
10-20%(含)之间的扣 0.6 分,超标率在 20-50%(含)
之间的扣 0.8 分,超标率在 50%以上的扣 1分。超标率在
5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短债余
额的扣 1.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月均短债余额=Σ每月末短债余额/12]
[超标率=(月均短债余额-短债指标)/短债指标*100%]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
发字[1997]第 6 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 号)
4.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0.5
分
数据接口
准确性
银行报送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账户内结售汇、银行自
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时在数据接口处产生的差错率。
按月数据接口差错率超过 1%的,每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
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
通知》(汇发[2013]17 号)
0.5
分
QF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 QFII 办理账户开立,并
及时报备开户情况;
2.是否存在为 QFII 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超
过投资额度汇入期汇入本金、在锁定期内汇出本金的情
况;
3.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法规规定的各项报表;
4.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履行监督 QFII 投资运作的职责,发现其投资指令
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备;
6.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6]第 36 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根据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 2 号修订)
0.5
分
RQF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 RQFII 机构报备开户情
况;
2.是否存在为 RQFII 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
入本金、超过投资额度汇入期汇入本金、在锁定期内汇
出本金的情况;
3.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法规规定的各项报表;
4.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中国证监会、人行、外汇局第 90 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3]9 号)
0.5
分
QD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
用;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并报备相关情况;
3.是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4.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 1 号)
0.5
分
银行代客
境外理财
(QDII)业
务
1.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资金净汇出(含
人民币和外汇)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准的投资额度。
2.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超过投资额度的,按照超额率*0.1 进行扣分,未及时报
告每笔扣 0.05 分,扣完为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 1 号)
18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科技
管理
1 分
1 分
银行接口
程序开发
的合规性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是否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
2.日常报送数据接口文件是否规范;
3.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是否及时;
4.数据接口程序错误修改是否及时。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不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2.日常报送数据接口文件不规范,每发现 1次扣 0.3 分;
3.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不及时,每发现 1次 0.3
分;
4.数据接口程序错误修改不及时,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数据采集规范(1.0
版)》(汇发[2014]18 号)
内控
管理
及其
他10
分
6 分
内控制度
完备性与
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否负责保证建立有效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
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在现有外汇管理规定框架内审慎经
营;
2.监事会是否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外汇业
务违规内部控制职责;
3.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
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
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4.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
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
估;
5.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并监督整改;
6.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
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
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
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
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
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
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
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
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
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
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
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
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4≤最终评分≤6;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
严重违规事件的,2≤最终评分<4;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
≤最终评分<2。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及要求
由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汇 总
各 部 门
意 见 后
统 一 进
行评分。
19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训;
4.是否建立及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是否充分体现外汇违规风险管理要求。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
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
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
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
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
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
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
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到位。
2 分
配合外汇
局日常监
管工作情
况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
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1.执行情况优秀的,1.5≤最终评分≤2;
2.执行情况一般的,0.5≤最终评分<1.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5。
1 分
现场检查
及核查配
合情况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
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1 分
违规问题
整改情况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
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20
附表 2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类别
1.业务合
规(汇总)
1.1 结售
汇等业务
办理的合
规性
1.2 结售
汇综合
头寸管
理的合
规性
……
2.数据质
量(汇总)
2.1 国际收支
统计间接申报
数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和
完整性
……
3.内控
制度及
其他(汇
总)
4.风险性
考核指标
得分(汇
总)
5.合计
考核评
级
附加项目
(汇总)
银行 1
银行 2
银行 3
银行 4
银行 5
银行
……
经办: 电话: 复核: 电话:
注:1、本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辖内银行考核评估报告时的附件。表中各项目得分为同一
家银行在辖区内所有分支结构单项考核指标的汇总成绩。其中: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不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应按照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要求,
根据各银行的业务量进行调整。1.2.3.4 为按照考核内容分类汇总项目,如分类汇总项目中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应按照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相关公式
进行计算;5.为前四个项目的成绩加总。
2、类别是指银行属于:1、政策性银行,2、全国性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其他。其中,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
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江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渤海银行。外资银行是指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其他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填表时直接填类别编号即可。
21
附表 3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辖区内银行数
量
各银
行考
核平
均得
分
得分
最高
的银
行名
称
分数
得分最
低的银
行名称
分数
被评
为A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被评
为 B+
类的
银行
数量
占比
被评
为B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被评
为 B-
类的
银行
数量
占比
被评
为C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总行
数量
(含
外国
银行
分行
主报
告
行)
一级
分行
数量
银行汇总
其中:政
策性银行
全国性商
业银行
外资银行
其他
经办: 电话: 复核: 电话:
注:本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辖内银行考核评估报告时的附件。
2015-06-23/xizang/2015/062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