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9.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北籍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孙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32.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9月,孙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折合110.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北籍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折合97.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贵州籍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49.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山西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至11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59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西籍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7月,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5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1.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62.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8-08/henan/2022/0808/1262.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0笔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13.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安徽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江苏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何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24.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山西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郭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7.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汪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汪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5.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1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郑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四川籍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罗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2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4月,肖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7.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4-07/hainan/2022/0407/1570.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9.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北籍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孙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32.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9月,孙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折合110.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北籍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折合97.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贵州籍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49.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山西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至11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59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西籍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7月,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5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1.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62.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8-18/ningxia/2022/0818/1969.html
-
广东是外贸外资大省,年跨境收支规模近2万亿美元,每年发生外汇收支的企业近17万家,企业汇率避险的需求较大。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外汇套保业务时,需要向经办银行缴存一定的保证金,而且需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这是当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痛点”所在。对此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做好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工作,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大力优化企业套保环境,推动形成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广泛参与的汇率避险“几家抬”机制,有效解决企业“不愿办、不会办”难题。 ——银行创新套保产品优化企业避险服务 近期,中国银行河源分行为河源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了3笔自主知识产权质押外汇套保业务。“此次我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免收了他们的2.5万元的保证金。”该银行介绍,“这是今年我们自主创新的一项套保业务,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可以免保证金、免担保、免其他有形资产质押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据了解,以往该银行为控制风险,在开展外汇远期业务时,需要客户缴纳0.5%~2%不等的保证金,这对资金链较为紧张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有一定压力。而此项创新业务,有利于众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降低外汇套保的成本。 同样创新外汇套保业务的还有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有所不同的是,该行对普惠客户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额度核定”的方式,从专项授信的角度来解决企业外汇套保保证金问题。据了解,传统模式下,企业需与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或者“担保协议”等,来获取授信额度,而中小微企业通常较难获得充足的授信。在创新模式下,企业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银行根据其信用风险情况,直接核定外汇套保专项授信额度,企业可在该额度内免保证金办理外汇套保业务。“目前我行已为42家中小微企业核定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额度,其中21家企业随即叙做套期保值业务,累计减免保证金约781万元人民币。”该行相关负责人介绍。 事实上,上述两家银行只是广东银行创新套保产品、优化避险服务的两个缩影。近两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大力推进企业汇率风险宣导工作,积极引导银行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针对企业避险的“痛点”“难点”,推出“降保增信”的套保产品,满足企业避险需求。目前,该局指导建立了以外汇局为联络中心、近200名银行外汇专家小组为主体的服务队伍,深入基层培训企业超1.3万家,开展银行宣讲会650次,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套保产品。今年前5月,广东省分局辖内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620亿美元,同比增长42.3%,企业套保比率为29.7%,比2021年全年提升7.3个百分点。 另外,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鼓励银行减费让利,有效降低企业套保成本。今年前5个月,该局辖内具备衍生品资格的地方性法人银行远期结售汇签约金额12.67亿美元,累计减免中小微企业保证金2.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汇率优惠1402.8万元人民币。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已为粤港澳大湾区、粤东和粤北地区近400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中小微“首办户”减免交易费用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保险机构风险承保为企业套保增信降本 为解决企业外汇套保占用保证金问题,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风险承保,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套保业务参与主体。由政府部门建立企业白名单,保险公司无偿对名单内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履约风险承保,银行凭保险合同对企业进行专项授信并办理免保证金的远期套保业务。目前,该项业务已在肇庆地区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该业务最大特点是保险公司免收保费、银行免收保证金,双管齐下支持企业开展套保业务。目前我们已在试点地区收录中小微企业1145家,这些企业都可以按此种模式开展套保业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介绍。 在该局大力促成下,今年5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也参与到助企套保的行列。广东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三方签署“贸融易-汇率避险”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构建覆盖“货物出口服务-货款收入保障-汇率风险规避”的全流程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出口的后顾之忧。基于“贸融易-汇率避险”,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小外贸企业,均可享受免保证金的远期结汇业务服务。 “目前我们正积极推动‘贸融易-汇率避险’业务落地,中小外贸企业只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就可在我行免交保证金、免其他资产抵押办理远期结汇业务。与之前相比,该业务将大大便利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介绍。 ——担保机构参与担保增强企业履约保障 担保公司的参与,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积极性。5月17日,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推出“建粤·银担汇”远期结售汇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普惠性作用,拓宽融资担保业务范围至企业汇率避险,为企业外汇套保担保增信,以小额担保费取代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无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也无需资产质押,助力中小微外贸企业外汇套保降本提效。 据了解,今年3月,“银担汇”业务已在惠州市试点,广东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功签约落地了全省首笔“银担汇”业务。“汇率波动对我们外贸企业影响很大。以前也找过银行做远期交易,但要交纳保证金,只好放弃。”广东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现在有了‘银担汇’,只要签订一份担保合同,不要抵押物和保证金,就能办理远期结汇业务。这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难题,还降低了财务成本,大大增强了我们开展外贸业务的信心。”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介绍,“银担汇”产品是担保机构参与服务外贸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新模式,将为广东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保障工具。目前,“银担汇”业务已经复制推广至广东全省。 ——科技赋能优化流程便利企业开展套保业务 为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赋能中小企业汇率避险,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指导各金融机构,强化科技赋能,便利企业开展套保业务,为中小外贸企业发展提供新动能。目前该局辖内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均基本实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线上化,汇率查询、避险交易、存续期管理等均可通过网上办理,让企业足不出户也能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减轻人力和时间成本。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小微快易”产品正是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下创新研发的,依靠大数据技术分析中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资金交易行为,线上核定企业外汇衍生品授信额度。只要几分钟时间,企业就能完成业务办理,最高授信额度可达180万元人民币,并且可以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这充分满足了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小微企业使用了该产品。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在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粤信融”平台)建立“跨境金融”模块,开辟“金融机构产品一览”等栏目,让更多中小微企业一站式了解外汇套保业务。“我们通过‘粤信融’平台集中展现银行避险产品,目前已经收集银行195个汇率避险产品信息,供企业了解、选择,有利于推动银企汇率避险的供需对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介绍。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2022-06-30/guangdong/2022/0630/2331.html
-
今年以来,南安市支局积极践行“外汇为民”服务理念,扎实推动宣传服务进社企、近百姓,多样化、多层次、多维度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一是三进三宣,为外汇服务“锦上添花”。联合其他部门进社区宣理念,联合银行进企业宣产品,领导带队进银行宣政策,年初至今累计开展4次户外宣传活动,走访18家重点外贸企业,开展2次“行长走流程”活动。二是三台三讲,为涉外主体“雪中送炭”。通过云讲台宣讲、展区平台宣讲和线下讲台宣讲,开展贸易信贷报告等业务培训,参训人数超200人,RCEP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活动参展企业423家。三是三法三促,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以暗访促服务质量加强,以约谈促服务基础牢固,以测试促服务水平提升。其中个人、资本暗访分别涵盖28、17家银行网点;约谈银行2次。通过广泛宣传,外汇便利化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2022-11-18/fujian/2022/1118/187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7/safe/2020/0107/2192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二、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三、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 四、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可凭转贷款协议和结汇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五、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六、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最终债务人除外)可持相关证明等材料代下级债务人直接到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同时废止。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应认真清理外债转贷款业务数据,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 附件1: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废止法规目录 2014-02-21/safe/2014/0221/2197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3: 废止法规目录 2014-05-19/safe/2014/0519/21974.html
-
2013年12月13日,洛钼集团财务总监顾美凤把书写着“服务热情高效、支持企业发展”的牌匾送到了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局长程亚男的手中,他激动地说:“贵局的高效服务为集团收购海外矿山项目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镜头转向2013年11月14日,洛钼集团在获批收购澳大利亚第四大在产铜矿——北帕克斯铜金矿后,提出对外担保申请,12月1日,双方要完成项目收购交割。11月28日,在西方感恩节前,洛钼集团澳大利亚子公司的收购款项必须到位。子公司获批贷款需要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按照外汇政策,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要对洛钼集团为其海外子公司担保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分局核准后登记。 洛钼集团收购北帕克斯铜金矿是2013年中国企业在澳洲并购的最大项目。时间紧迫,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成了这次海外收购能否如约完成的关键。程亚男说:“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争时间,赢信誉!”该局工作人员牺牲休息时间,耐心细致地指导企业填报资料,同时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积极与省分局沟通,督促企业补充和完善相关的手续和资料。2013年11月18日,洛阳市中心支局正式行文向省分局请示,副局长专程前往汇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完成批复。批复文件下达当天,洛阳支局办理好了洛钼集团的对外担保登记。 外汇服务的“洛阳效率”赢得了洛钼集团的称赞,而这是洛阳市中心支局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服务当地涉外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3年,洛阳市中心支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优化外汇服务,持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年初,该局制定了《洛阳市重点企业窗口指导活动方案》,以“五个转变”工作理念为指导,围绕货物贸易改革和资本项目简政放权,在全市专题开展“优化外汇服务、宣讲外汇政策、调研重点项目、指导个案需求”等活动。该局加强外汇政策宣传辅导,向企业推介外保内贷、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外汇储备新运用等外汇政策,为有实际需求的境内企业提供政策便利和支持。该局还建立了重点企业联系工作机制,对辖内重点企业提供全程式、贴心式的外汇服务和政策指导,开辟高效的业务办理绿色通道。该局在符合外汇政策的前提条件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截至2013年11月底,洛阳市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11家,新设境外投资企业1家,全辖协议投资总计30034万美元;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达197857万美元,货物贸易项下出口达126609万美元,同比增长4.22%,进口52906万美元,同比增长12.20%。洛阳市中心支局连续十年被洛阳市政府授予“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 2014-10-08/henan/2014/1008/75.html
-
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指南 2020-02-07/xinjiang/2020/0207/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