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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复申请。 2016-11-07/hebei/2016/1107/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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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 :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17-03-29/hebei/2017/032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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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如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等),或有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公司(如兄弟公司)。 2017-03-29/hebei/2017/0329/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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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SD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至7月期间,分别进口三笔货物,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进行了对应货款的延期支付,金额累计1617.9万欧元;于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分别出口货物两笔,并于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分别收到相应延期货款,金额累计24.05万美元。上述5笔业务的收付汇时间与货物进出口实际发生时间相差均超过30天,但该公司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处罚 SD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4-14/hebei/2017/041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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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别通过自助终端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购付汇业务,购汇所得329770美元全部汇给了境外个人曹某某。上述8人购汇金额均接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5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均为一年以上留学生活费或学费。经调查,上述8笔资金均为曹某某个人购付汇,真实用途为境外购房。 二、定性和处罚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29/hebei/2017/032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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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2017-04-14/hebei/2017/0414/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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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2017-04-14/hebei/2017/04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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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2017-04-14/hebei/2017/0414/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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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向关联企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应遵守汇发〔2016〕16号文中有关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途的负面清单等规定。 2017-03-29/hebei/2017/0329/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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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2017-04-14/hebei/2017/0414/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