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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21-12-02/qinghai/2021/1202/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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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一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保持回升向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保持相对稳定。截至4月21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CNY)为7.288,较2024年末升值0.1%。4月以来,美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先贬后升,与4月3日美宣布对贸易伙伴加征所谓“对等关税”前的水平大体相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属于市场正常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本面对汇率的支撑作用。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差额逐步趋向均衡,3月小幅逆差20亿美元。企业等主体购汇需求回落,3月衡量购汇意愿的购汇率(银行代客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4%,较1月高位回落近11个百分点。市场结汇意愿总体平稳,3月结汇率与1月基本持平。一季度,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17亿美元,处于同期较高水平。4月以来,外汇市场交易保持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一是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较快增加。一季度,我国外贸克服外部压力呈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2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增多。2-3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4月1日至18日净买入332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三是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平稳。一季度,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出同比增长25%,其中旅行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12%。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处于季节性低位,同比下降7%。 问:您对未来我国外汇市场走势有何判断? 答: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但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靠前发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支撑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1.2%。国内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较2024年全年加快1.1和1.0个百分点。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区间。未来我国将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形成支撑。 其次,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助于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贸方面,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开拓多元化市场,稳步推进区域经贸合作,2024年我国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占比分别为15.9%和50.3%,较2017年分别提高3.4和23.8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快速响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培育外贸新模式,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外贸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固。外资方面,今年2月国家出台《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人民币多元化资产配置功能凸显,境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继续出台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便利跨境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助力更好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提升,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同时,企业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并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降低货币错配风险。2025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市场预期和交易更趋理性有序。 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外汇形势监测,保持汇率弹性,有效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不断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防止汇率超调风险,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5-04-25/qinghai/2025/0425/1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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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实行统一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西宁市昆仑路3号人民银行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971-6126143 监督电话:0971-6126148 2016-04-26/qinghai/2016/04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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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5-14/qinghai/2015/05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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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试行)》青汇管[2011]6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青汇发[2014]18号 2015-04-29/qinghai/2015/042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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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4/qinghai/2018/010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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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格式(附件1、2)。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上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8月20日-9月3日,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仍然通过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数据。银行应同时在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中报送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相关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 (二)自2012年9月4日(报送9月3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起,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正式运行,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停用,银行必须通过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启用后,银行不再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7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2012年8月10日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2015-05-12/qinghai/2015/0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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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时,可根据需要对银行结售汇统计进行延伸核查。 二、外汇局开展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工作,应依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等相关规定,并按照本通知要求,重点核查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结售汇统计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对银行报送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非实地的分析、比对和校验等工作。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四、外汇局应在报表正式报送上级前积极开展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在报送完成后应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开展非现场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开展的情况和发现的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留档保存。 五、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可参考下列方法进行: (一)利用结售汇统计系统对数据总量合理性进行核查。根据历史数据波动情况对各银行个体数据异动进行排查,对出现大幅异动的银行或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对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可将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根据指标设置情况对报表进行分项核查。根据本地区结售汇数据的基本情况,对各项目数据的逻辑关系、禁止发生业务项目或辖内极少发生业务的项目等进行核查。 (三)视情况将外汇局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如个人结售汇系统、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必要时可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会计系统数据、业务台账等材料进行核查。 六、外汇局应结合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开展情况,每年至少选择辖内2家银行开展现场核查;对银行现场核查覆盖的时间范围和分支机构,可采取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应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合并开展,程序和要求按照《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执行。 七、结售汇统计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是《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非美元折算为美元采用的折算率。 (四)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相关的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结售汇统计现场核查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 (一)汇总数据核对。将银行会计数据中的结售汇逐笔数据汇总,与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数据比对。 (二)分项数据核对。将银行会计系统或业务系统中逐笔结售汇交易数据,按结售汇交易编码分类汇总,与同期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各项目下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分项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三)数据归属准确性核对。调阅银行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相关结售汇业务的审批资料、业务档案、对公单位开户资料等,以验证结售汇统计数据归属的准确性。 (四)汇率采用核对。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将非美元结售汇交易对应的人民币金额直接折算为美元报送数据的情况;核查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是否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 九、外汇局应针对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发现的数据漏报、错报等情况,要求银行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进行数据调整。单项调整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的,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事先向总局提交书面说明。 十、外汇局应按照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十一、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年度对结售汇统计核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建议等,并于次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财务公司。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结售汇数据纳入签约或平盘银行核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15-05-12/qinghai/2015/05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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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纳入国际收支统计核查。现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2015-05-12/qinghai/2015/0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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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9-01-21/qinghai/2019/0121/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