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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现场验收,授予中国银行林芝分行“个人外汇业务重点服务网点”,成为林芝市首家个人外汇业务重点服务网点,标志着林芝市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保障体系迈上新台阶。 升级支付环境,涉外服务更贴心。对照《林芝市银行标杆示范网点达标标准》,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林芝分行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为目标,主动开展“适外性”改造,显著位置张贴货币兑换标示,推进即时翻译机、外卡取现ATM机、外币验钞机等软硬件改造,升级智能机具的中英文字幕、语音提示等功能,支持银联、VISA、万事达、JCB等国际卡组织的银行卡受理,提升境外来华人士在藏支付的便利程度和友好体验。 优化业务流程,支付用汇更便捷。网点设置个人外汇业务办理快速通道,提供外语一站式窗口服务,摆放通俗易懂的中英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在风险为本的原则下,简化外籍入藏人士开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开户时间,切实提升境外人员开户便捷性。保障现钞兑换与使用无障碍,提供多币种现钞结售汇服务,截至5月末,个人购汇同比增长7.41倍,个人结汇同比增长1.93倍。 强化现金兜底,现金服务更优质。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林芝分行合理储备美元、英镑、欧元、港币、卢比等常见币种的外币现钞,大小面值按4:1合理配比,客户持护照等有效证件即可办理外币兑换。网点开设“零钱包兑换窗口”,采用标准化服务模式,有效满足外籍人士零钱兑换需求。 2024-06-06/xizang/2024/0606/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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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外汇管理改革与林芝创建改革开放先行区协同推进,持续优化外汇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外汇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质效。 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外汇服务的为民性。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不断优化提升林芝市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与市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梳理符合便利化条件的企业名单,强化政策传导解读,推动外汇管理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二是大力推行金融顾问制度,印发《林芝市金融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建立金融顾问人才库及对接企业名单库,为涉外企业提供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力争实现精准辅导涉外企业、精准推送外汇政策、精准对接结算需求。三是设立公众教育服务区,辖内各银行网点投放“外汇便利化政策明白卡”“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等各类宣传折页2000余份。深入云农供应链管理、上诚健康等外贸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及时解答企业在跨境收支结算、外汇资金融通、汇率避险等方面存在的疑惑,确保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外汇服务的可得性。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总要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金融产品与供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是聚力优化涉外支付环境。印发《林芝市银行标杆示范网点达标标准》,指导银行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为目标,全方位进行设备改造和流程优化,创建外汇支付便利化重点服务网点2个,新设本土酒店外币代兑机构1家,新增外汇指定银行1家,有效满足境外来林人员外币兑换需求。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外汇银行按照重点商户名录优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点位,完成ATM机、POS机等设备软硬件升级改造,着力打造重点外汇便利化服务示范商圈,持续提升外籍来林人员便利化服务满意度和体验感。全市布放支持外卡取现ATM机和CRS机200余台,拓展重点商户外卡收单171户,开通升级外卡收单功能POS机96台。三是加大外汇金融产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涉外经营主体跨境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指导农业银行为某藏红花出口企业成功办理首笔国际贸易订单融资,有力支持西藏特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优化服务创新,提升外汇服务的便利性。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推动林芝市外汇领域重点改革落地见效。一是外贸企业名录登记实现银行办理全覆盖。督促银行建立完善与便利化业务适配的内控机制、业务流程和人员队伍,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目前林芝市所有外汇银行均可直接为企业提供“名录登记—账户开立—跨境结算”一站式金融服务,对公涉外收支同比增长14.04%。二是高效助力“环喜马拉雅论坛”等国际重要活动。充分研判用汇场景及需求,组织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建立“外汇+文旅+银行+酒店”服务模式,做好外汇金融服务保障,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卡取现、多种外币兑换等一站式服务。三是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一次办”,业务受理全程在线,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力争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减少经营主体“脚底成本”,行政许可网办率与好评率均达100%。 2024-11-25/xizang/2024/1125/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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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以“三个全面”,不断提供高质量的外币支付服务。 全面建立外汇支付服务专门网点。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高度重视外汇支付便利化工作,年初、年中根据《关于做好标杆网点、重点网点建设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阿里地区具备个人外汇业务资质的3家网点的实际情况,划分了标杆网点、重点网点和一般网点,即确认农行普兰县支行为标杆网点,中行阿里分行为重点网点,农行滨河南路支行为一般网点。 全面建立外汇支付服务绿色通道。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引导各外汇银行网点秉持“优质 高效 便捷 ”的服务理念,通过建立三语言的宣传标语、设立专门外币兑换服务柜台和建立ATM外卡取现服务等方式,全面为外币支付提供便利化的绿色通道。 全面加强外汇支付服务的走访调研。自年初支付便利化工作开展以来,多次走访阿里地区3家外汇银行网点,深入了解支付便利化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困难,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得以有效落地。 2024-11-04/xizang/2024/1104/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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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4-01/xizang/2025/0401/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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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合规用汇。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举办“外汇服务为大家 越是合规越便利”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围绕“政策直达 服务惠民”宗旨,通过两大板块开展立体化宣传。一方面,以场景化方式详解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使用规范,覆盖留学、旅游、就业等场景。针对学生及其家长,重点普及留学购汇流程与防诈骗知识。另一方面,通过“以案说法”形式强调合规用汇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除剖析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虚假贸易融资等典型案例外,同步公示《个人外汇业务“六不准”行为清单》,并公布跨境赌博资金链举报通道及奖励办法。 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折页80余份,惠及群众120余人,普及了外汇合规理念,推动了昌都群众对外汇便利化的进一步了解。外汇局昌都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宣传教育,切实构建“越合规、越便利”的外汇营商环境。 2025-04-01/xizang/2025/0401/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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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紧扣国家安全教育日契机,深植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网点+阵地”双核宣传矩阵,为提升社会公众外汇安全意识、维护阿里地区金融市场稳定注入强劲动力。 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以5家外汇银行网点、1家外币代兑机构为关键支点,精心打造成外汇知识传播的前沿窗口,在网点显著位置,整齐摆放藏汉双语版涵盖个人外汇收支规范、外汇违规风险警示等实用信息的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折页,方便群众随时取阅。并利用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外汇安全宣传视频,同步开展“业务办理+微课堂”服务,柜员针对常见外汇业务疑问进行解答,将外汇安全知识精准传达给每一位客户,有效提升公众对外汇业务的认知水平和合规意识。 在此基础上,积极打造多样化宣传阵地,开展特色宣传活动。国家安全教育日当天,普兰口岸边贸市场与康乐新居作为主阵地,开展“远离跨境赌博 警惕非法换汇陷阱”主题宣传活动,通过讲述跨境赌博与非法换汇的真实案例,向社会公众讲解现行外汇政策与风险防范要点。同时,针对边境特色经济主体开展定向宣传,深入7家涉外企业讲解外汇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把握着政策导向,规范外汇收支行为,提升涉外业务风险应对能力,助力企业在国际市场稳健发展。 通过“网点+阵地”双核宣传矩阵的协同发力,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有效提升了外汇安全宣传的广度与深度,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外汇安全意识和合规理念。 2025-04-17/xizang/2025/0417/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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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提升便利化水平,外汇局昌都市分局4月25日组织召开外汇服务便利化工作推进会。分局分管局领导、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及农行昌都分行、中行昌都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外汇管理领域便利化政策概况。农行昌都分行、中行昌都分行就推进外汇服务便利化工作开展情况作了交流发言。为切实有效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分局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行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学深悟透外汇管理领域便利化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有效提升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企业和个人应知尽知。二是各行要结合工作实际,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三是各行要加强与各级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反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动外汇服务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提升企业和个人外汇服务满意度。 此次推进会的召开,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方向,为昌都市外汇服务便利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分局将持续跟踪各银行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政策引领和业务指导,确保外汇服务便利化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昌都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4-25/xizang/2025/0425/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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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2023-03-26/xizang/2023/0426/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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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1.进口
单位名
录登记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57001 外汇局
进口单位进口付
汇核查
2.进口
付汇事
前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
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
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备案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1.出口
单位名
录登记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57002 外汇局
出口单位出口收
汇核查
2.出口
收汇事
前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
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
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9项“出口单位出口收汇
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03 外汇局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额度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银行
、保险公司
、基金管理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
2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
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
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在
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公司、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等
境内机构)
57004 外汇局
跨境从事有价证
券、衍生产品发
行、交易外汇登
记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
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
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
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
续。”
无
境内外企业
或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及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57006 外汇局
境内机构外债、
对外或有负债、
外债转贷款审批
、登记及履约核
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
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及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3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
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
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
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短期外债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
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
管理局核定。”
57007 外汇局
境内机构(不含
商业银行)向境
外提供商业贷款
审批与登记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
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
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
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
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无 企业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57008 外汇局
资产管理公司对
外处置不良资产
备案登记、汇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2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
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及公民
个人(境外
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4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核准
57009 外汇局
境内直接投资项
下外汇登记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7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0 外汇局
境外直接投资项
下外汇登记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实施机关:外汇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目目录》第166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
无
境外投资企
业中方投资
者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1 外汇局
资本项目外汇资
金汇出境外的购
付汇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
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2 外汇局
资本项目外汇资
金结汇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
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3 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
社、兑换机构及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无
企业(银行
、农村信用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5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非金融机构等结
汇、售汇业务市
场准入、退出审
批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
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
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另行制定。”
社、兑换机
构及非金融
机构等)
支司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
管理部
57014 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
等非银行金融机
构外汇业务市场
准入、退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
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无
企业(保险
、证券公司
等非银行金
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支司、经常
项目管理司
、资本项目
管理司及国
家外汇管理
局分支局
57015 外汇局
金融机构外汇与
人民币资产不匹
配的购汇、结汇
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
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
关批准。”
无
企业(金融
机构)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支司、经常
项目管理司
及国家外汇
管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
部
57016 外汇局 外币现钞提取、 无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无 机关、事业 国家外汇管
6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调运和携带出境
审核
许可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
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实施机关:外汇局。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第15条“携带、申
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理局国际收
支司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57017 外汇局
外汇账户(含边
贸人民币结算专
用账户)的开立
、变更、关闭、
撤销以及账户允
许保留限额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3项“外汇账户(含边贸
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
允许保留限额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8 外汇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投资额度、
账户、资金汇出
入审批与外汇登
记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3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入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
2018-05-15/xizang/2018/051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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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版)
目 录
3
资本项目管理
3
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
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
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
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
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
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
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
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
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
3.1.5.外债注销登记
22
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
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
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
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
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
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
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
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
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
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
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
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
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
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
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
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
注: 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西藏自治区使用。
3、办理科室:经常资本项目业务科
4、办理时间:(冬季: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00;下午15:30-18:00。(夏季: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5:30-18:00
5、办理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 行政服务大厅
6、联系电话:0891-6327195 6323278
资本项目管理
1 事项名称: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西藏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西藏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三、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1.1 事项名称: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需集体审议处理,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四)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额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办理。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2 事项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支)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支)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境外投资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四、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2.1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 .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投资者关于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说明函。
3.办理时间
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上市情况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已汇出前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外解决
境内权益出资
利润分配比例(%)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合计
-
-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境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2.2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盖章): 额度登记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境内放款人类型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境外放款总额度
境外放款年利率
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2.3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变更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③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④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注销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4 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说明函。
3.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预留员工期权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2.5 事项名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境内个人确需购付汇的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3 事项名称: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
(三)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局研究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核查及非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相关外债申请表格式见“3.1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
四、办理时间 :材料齐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西藏的机构
3.1 事项名称:外债登记管理
3.1.1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份,其中需明确借贷双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
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2.《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外汇局提供,下附)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借用外债的批复正本(留存复印件)。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外资流入权益确认证明。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主要条款中文译本),合同中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预计提款和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8.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书、外债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履约证明、贷款人催款通知、境内贷款用途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三)审核原则: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 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实际可借外债的额度为外方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最高限额。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五)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3.1.2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外债账户开立
(1)申请书。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收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或开立两个以上外债户需有充分合理的原因;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四)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五)注意事项:
1.发现债务人违规开户、使用的,所在地外汇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6.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3.1.3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在非银行债务人留存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上确认。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五)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依据。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3.1.4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外债转增资
1.申请书
申请书中须注明外债编号,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未偿余额,外债资金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不包括外债资金产生的利息),转增资金额。区分两种情况:
(1)外债资金已使用完毕,不涉及资金从外债户划转入资本金账的需说明不涉及境内原币划转。
(2)外债资金未使用完毕,涉及原币划转的金额需注明。
2.境外债权人同意债转股的书面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债转股协议等,需原件并签字。
3.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注意事项:
1.转增资中涉及汇率的,可参照商务部门批复当日外汇局公布的汇价。
2.外债利息转增资需提供税务备案证明,并提供利息计算公式。
(二)外债豁免
1.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注明外债业务编号、提款金额、未偿余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要项。
涉及豁免利息的需写明豁免的利息计息期间,计算公式,豁免利息金额。如因企业亏损豁免外债的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洋气财务报表。
2.境外债权人豁免的书面确认文件,如豁免通知书、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豁免协议等。
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其它情形
1.申请书
2.(1)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2)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3)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五、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还本付息信息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4.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注销外债登记凭证。
3.1.5 事项名称:外债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一个月内,且在外债账户关户并申报的两个工作日后,持以下材料向外汇管理局西藏市分局申请外债注销。
1.外债注销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注明业务编号,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或转增资、豁免金额),付息金额,外债账号等要项。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 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
(四)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五)注意事项:
1.外汇局经办人员应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进行注销操作。
2.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关户信息于关户次日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示。
3.2 事项名称: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任何时点上的短期外债余额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短期外债是指一年(含)期以下的对外借款。
3.短期外债仅能用于短期贷款或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性投机交易。
4.未经外汇局批准,中资企业外债不得结汇。
(三)审核要素: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
2.经营情况: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内部控制: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3 事项名称: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说明)。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各机构不得在每个工作日末突破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
2.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
(三)审核要素:
1.外汇债务余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与外汇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倍。
2.其他参考要素:
(1)短期外债使用无不良记录。
(2)外汇局根据中、外资银行对外汇资金的实际、合理需求,参考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同规模银行一般水平和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调控目标等因素为银行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3.4 事项名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外资银行余额每日末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
3.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4.在核定短期指标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价外资银行的指标需求。核定的指标即要满足外资银行的发展需要和流动性需要,又要有效控制外资银行短债规模。
(三)审核要素:
1.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年度授信限额。
2.外资银行近两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核定短期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3.外资银行申请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3.5 事项名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一)设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4 事项名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
(三)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局研究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核查及非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相关担保业务申请表格式见 “4.1.境内主体内保外贷情况表”。
四、办理时间 :材料齐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注册地为西藏的机构及户口在西藏的居民自然人
4.1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结清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主债务背景(如用于境外收购,还需提供标的公司上年末的审计报告,并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投资是否在境内进行说明)、交易各方、交易结构、主债务金额及期限,主债务签约日及到期日,主债务资金用途(融资性担保),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债务人的还款资金来源(需详细说明是否具有充足的还款资金及资金来源,具有明显履约倾向性的不予登记);
3.担保结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及期限、担保合同签约日及到期日等,涉及抵押、质押等的需明确描述相应抵押、质押物情况及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担保的商业合理性,担保履约条件;
4.主债务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是否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是否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担保人如何监管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使用等;
5.被担保人的最终控制人是否存在境内个人或机构;
(二)被担保人的注册证明及股东名册;如存在境内股东的请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三)担保合同及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简明条款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如为境外银行的,需提供银行SWIFT码(录入系统时需要);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交共同担保人的委托书前来办理;
(五)办理人员需提交担保人出具办理此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六)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财务报表,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4.2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审核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担保变更合同及对应的主债务变更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简明条款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4)办理人员需提交担保人出具办理此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4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1)对外债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中须详细说明发生担保履约的原因;
(2)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
(3)已发生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5)对外债权合同;
(6)外汇局认为必要的针对上述材料的补充证明材料。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4.5 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等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保内贷履约后新签约的外债合同。
(六)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4.6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5 事项名称: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外汇局查看,资料齐全后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并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市场业务,申请人可出申请,西藏市分局研究后向总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及开户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现场及非现场合规性核查工作。
四、业务管理内容
(详见5.1-5.8)
5.1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3.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境外上市登记表》必须如实填报。
2.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3.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内公司凭该证明办理境外上市有关业务。
4.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5.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6.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的,该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外汇局的相关要求。(有删减)
6.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
7. 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5.2 事项名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
2.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3.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境外持股登记表》必须如实填报。
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股东出具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境内股东凭该证明办理后续增持或减持有关业务。
3.境内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针对其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业务,在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4.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2:境外持股登记表” 。
5.3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3.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
4.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情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进行登记变更: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票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或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减持、增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证明有关内容的变更。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
5.4 事项名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境外持股登记证明;
3.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
4.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股东应在其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相关安排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的比例、价格、期限、进度等发生变化等)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进行变更手续。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2:境外持股登记表” 。
5.5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3.相关账户及资金处理情况说明;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情况说明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办理。
5.6 事项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 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 上述材料除第2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相关公章。
2.报送的材料均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012年03月1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5.7 事项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 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年度书面申请
2.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
3.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 上述材料除第2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相关公章。
2.适用于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情况。
3.报送的材料均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4.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012年03月1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6 事项名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西藏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西藏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四、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6.1 事项名称: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2.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房屋产权证,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5)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
(6)由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6.2 事项名称: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2.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文件;
(7)由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附表: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1.中文姓名:
2.曾用名:
3.性别:
男 □ 女 □
照片
2″ⅹ 2″
4.外文姓名:
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6.出生地:
7.国籍:
8.曾有何国籍:
9.取得哪国永久居留权:
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1.申请种类: 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
12.申请金额(折合人民币元):
1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14.个人移民
财产转移
(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如有,请详细说明:
(2)移民前户口所在地:
(3)移民前工作单位:
(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移民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是 □ 否 □
15.我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所填写内容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6
2015-06-05/xizang/2015/0605/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