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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9-02-18/tianjin/2019/0218/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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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的收/付汇额度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2019-01-23/tianjin/2019/0124/1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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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办理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019-01-30/tianjin/2019/0131/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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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9-02-11/tianjin/2019/0211/1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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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到外汇局登记? 答:企业在办理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前,需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以下业务: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019-02-25/tianjin/2019/0225/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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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否可以作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均可作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020-06-04/tianjin/2020/0604/1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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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2020-06-22/tianjin/2020/0622/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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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应注意什么? 答:银行办理B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2020-09-29/tianjin/2020/0929/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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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查询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2020-09-30/tianjin/2020/0930/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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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可以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条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 (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020-10-29/tianjin/2020/1029/1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