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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服务费,应如何申报? 答:以现钞(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形式进行的结算,目前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022-08-01/tianjin/2022/0801/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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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将半成品出口境外进行深加工,后在当地或第三国销售,企业向境外支付加工费应如何申报? 答:向境外支付加工费交易性质为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支出,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2022-07-07/tianjin/2022/0707/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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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非居民将境内房产出售给境内居民,境内买主将款项汇至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账户上,应如何申报? 答:若支付人民币,境内居民个人将款项汇至非居民个人境内账户,暂不做申报。若支付外汇,境内居民应申报在“622030直接投资—外国来华投资—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支出”项下。 2022-08-05/tianjin/2022/0805/1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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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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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变更”。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修改。 2022-11-09/tianjin/2022/1109/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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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2022-11-11/tianjin/2022/1111/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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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外收付款的数据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2022-11-15/tianjin/2022/1115/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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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需修改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一年以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已进行归档处理,如需修改,银行和申报主体务必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进行完整申报(含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以便更新国际收支历史归档数据。 2022-11-24/tianjin/2022/1124/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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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应如何采集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或“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2-12-06/tianjin/2022/1206/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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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和经办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十条规定: 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完成补报前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核实无误后,对其签发《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 (四)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2023-10-17/tianjin/2023/1017/2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