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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机构借用外债,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一系列便利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融资的改革措施。一是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2016年4月底,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二是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底,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三是统一并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6月,全面实施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以上改革政策的实施,为跨境投融资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 2016-10-17/xinjiang/2016/1017/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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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 2016年2月,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限制,并简化审批流程。相关政策实施以后,市场反映良好,截至2016年8月底,共有270家QFII机构获批814.78亿美元额度。2016年9月初,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进一步提高对RQFII和QFII机构外汇管理的一致性,推动境内金融市场开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参照QFII管理,将机构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作为获取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额度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为余额管理。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并自动获取。三是便利RQFII资金汇出入。在资金汇入上,与QFII管理相同,不对资金汇入设置期限要求。在资金汇出上,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对开放式基金不设锁定期,允许按日汇出;对其他产品或资金,将锁定期由1年缩短为3个月,允许每日汇出。四是取消购汇汇出,要求RQFII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五是简化数据报送要求,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2016-10-20/xinjiang/2016/1020/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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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答:2016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4月末,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6-10-14/xinjiang/2016/1014/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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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各自律成员行对学习外汇政策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新疆辖区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促进新疆辖区外汇业务有序发展,2020年8月23日上午,新疆外汇与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专家举办乌鲁木齐地区外汇政策线上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和资本业务管理政策,课程安排紧凑、内容充实。乌鲁木齐地区约30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20-10-29/xinjiang/2020/1029/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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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7-08/xinjiang/2022/0708/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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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局科技司2015年广东梅州标准化工作培训会议精神,传达总局关于外汇局全面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的过渡安排与要求,指导辖内各级外汇局和金融机构开展好日常代码标准化工作,新疆分局于2016年1月21日举办了外汇代码标准化管理视频培训。培训紧紧围绕《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码合一”政策内容,结合实际操作案例,重点针对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管理的要点、难点,过渡期内“三码合一”推广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解读。分局相关业务人员及全疆14个中心支局和4个支局全体在岗人员,22家外汇指定银行及须报送涉外业务数据而申领过金融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标识码的5家地方性法人银行、7家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3家特许兑换机构、1家证券公司、1家小贷公司,共8家地方法人机构,100多个分支机构,300余人参加了培训,实现了培训的全覆盖。 2016-01-21/xinjiang/2016/012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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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 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 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 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 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 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2014-11-26/xinjiang/2014/1126/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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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中心支局与工行银行博州分行针对近年来外汇发展形势,如何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分局2023年重点工作开展业务交流会。 博州中心支局各业务条线对2022年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并依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2023年重点工作作交流。双方就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外贸新业态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并就重点工作任务的推进路径和推动党建业务融合的角度达成了共识,共同确定了2023年双方努力方向和目标。此次座谈交流会能够更大程度激发银行潜能,有力支持银行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务办理合规性,更好发挥金融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效能。 2023-03-14/xinjiang/2023/0314/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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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2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2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2月外汇市场运行平稳,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2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290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平稳发展,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8亿美元,继续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二是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和科技发展提振市场信心,2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达127亿美元。三是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流出处于季节性低位。2月银行结售汇差额趋向基本均衡,衡量企业、个人购汇意愿的购汇率明显回落,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理性有序,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我国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大力提振消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将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二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稳定外贸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富有韧性,“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防范化解外部冲击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2025-03-24/xinjiang/2025/0324/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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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专家座谈会。座谈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陈志武、高善文、管涛、黄海洲、刘煜辉、沈建光、向松祚(按拼音首字母排序)等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参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 与会专家就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管理政策,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潘功胜强调,党的十九大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基本平衡,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要坚持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同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11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20/xinjiang/2017/1220/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