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霸州市支局针对辖区16家重点帮扶企业和28家新增名录企业,开展了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与座谈。 此次培训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及跨境人民币政策、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介绍,宣传红利政策,开拓了企业视野。同时,霸州市支局还组织16家重点帮扶企业召开了座谈会,从融资、退税、市场开拓、营商环境等方面同企业进行交流,详细了解了企业的诉求,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9-07-18/hebei/2019/0718/1422.html
-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2019-07-10/hebei/2019/0710/1419.html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仍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20-03-09/hebei/2020/0309/1607.html
-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市县高效联动、政银企各方紧密衔接,迅速开启全覆盖的窗口指导服务模式,畅通外汇政策服务绿色通道。 一是高效传导,精准服务。建立重点涉外企业“包联帮扶”微信群,转发、解读疫情防控时期便利化外汇政策,对企业需求实施点对点精准服务。二是主动对接,快速响应。针对辖区企业拟进口采购防护衣的需求,及时与沧州商务局、沧州市工信局联系沟通,指导金融机构特事特办,简化企业付汇手续。下一步,沧州市中心支局将全力以赴,继续做好外汇金融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2020-02-07/hebei/2020/0207/157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附件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2015-05-14/hebei/2015/0514/422.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在秦皇岛市组织召开全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培训会。 培训会通报了当前河北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形势和2018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专项核查情况,介绍了先进分局核查工作经验,讲解了相关业务系统使用和数据监测分析方法。 河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各市中心支局经常项目业务主管科长及业务人员共计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19-02-01/hebei/2019/0201/1263.html
-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16-12-06/hebei/2016/1206/71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1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5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状况怎么样?有何特点? 答:2015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呈现净流出态势,四季度流出压力较三季度有所缓解。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总体均呈现逆差。2015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较2014年下降9%,售汇增长24%,结售汇逆差4659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较2014年微降0.8%,支出增长6%,涉外收付款逆差2009亿美元,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2538亿美元。 第二,跨境资金流动呈现较大波动。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逆差914亿美元,二季度逆差收窄至139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扩大至1961亿美元,四季度逆差回落至1644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款数据看,一至四季度逆差分别为253亿、16亿、1637亿和631亿美元,四季度外汇净流出较三季度下降61%。 第三,企业积极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和跨境融资,有序释放高杠杆经营和货币错配风险。2015年,衡量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银行代客售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81%,较2014年提高12个百分点,说明企业外汇支出中来自购汇的增多而来自融资的减少。相应地,2015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2014年为增加217亿美元。此外,2015年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贸易融资余额下降1151亿美元,2014年降幅为449亿美元。 第四,藏汇于民稳步推进,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加快。2015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银行代客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8%,较2014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说明企业、个人等更倾向于保留外汇收入。2015年,在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和跨境融资增多的情况下,企业外汇存款余额仍总体上升了249亿美元。全年个人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增加184亿美元,较2014年多增133亿美元。此外,2015年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支付资金1614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90%。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呈现逆差,四季度逆差规模明显收窄。2015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较2014年下降56%,远期售汇签约增长3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942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逆差470亿美元,二季度逆差收窄至215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扩大至993亿美元,四季度逆差263亿美元,环比大幅回落73%。 问:近一段时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对此您如何评价? 答:当前跨境资金流动主要对应着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看,2015年9月末我国对外净资产1.54万亿美元,由于统计原因与2014年末不可比,但较可比的2015年3月末增加了1360亿美元。其中,对外资产方面,持有主体由央行更多转向市场主体,伴随官方的储备资产下降,我国市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境外存贷款等资产均上升,9月末较3月末分别上升525亿、88亿和878亿美元;对外负债方面,境外对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等都在下降,9月末较3月末分别下降1804亿和715亿美元,同时,境外对我国直接投资增加了1005亿美元,说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资金持续流入。 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基本平稳,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首先,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顺差形成的原因和结构相对合理,而且外汇储备规模仍稳居世界第一位,2015年末为3.33万亿美元,明显高于外汇储备排名世界第二的日本(1.2万亿美元)和排名第三的沙特(6000多亿美元),正常的国际收支支付完全有保障。其次,对外偿债风险有序可控。近期部分企业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使得2015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可比口径的当年3月末余额下降1434亿美元,这有利于降低未来的外债偿还风险。从偿债能力看,多年来我国外债警戒指标一直处于国际安全标准之内。例如,2015年9月末,我国本外币全口径短期外债余额与外汇储备余额之比为29.1%,较2015年3月末下降2.5个百分点,远远低于100%的国际安全标准。最后,跨境资金流出对国内流动性、经济金融运行等方面的影响依然可控。 问:您如何看待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2016年,如果美联储继续缓慢加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又将如何变化?中长期会有什么影响? 答:美联储加息将推动我国市场主体相关的资产负债结构顺周期调整,这是市场规律,也是必然现象。过去几年,在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时,新兴经济体均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入。这期间,我国市场主体也倾向于尽量减少持有外汇资产,更多借用外汇融资,这是在人民币单向升值、外汇融资成本偏低等市场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但也存在过度调整的成分,加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入。近一段时期,随着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启动加息,我国企业等主体顺应环境变化,积极优化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已持续多年的“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行为。例如,外汇局统计数据显示,企业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规模已从2014年6月份的高点3674亿美元,回落到2015年末的1646亿美元,相当于2011年美联储第二轮QE结束前的水平。这种变化实际上有效释放了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期间我国企业积累的外部融资风险。 美联储加息将给新兴经济体普遍带来一定挑战,但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相对较强。分析历史上和近期美联储加息对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可以看到,受冲击较大的国家一般存在经济基本面明显恶化、经常账户持续逆差、对外部融资依赖较大等问题。从我国情况看,经济基本面总体良好,在经济体量已经较大的情况下,经济增速仍位居世界主要经济体前列,而且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多样,潜力大、韧性强、回旋余地大,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收支运行平稳、健康,货物贸易、经常账户持续顺差,长期资本继续流入,外汇储备规模较为充裕,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加深。 美联储加息不会改变我国国际收支中长期保持基本平衡的格局。此轮美联储加息的目的是货币政策正常化,而非给过热经济降温,并且还需要考虑美国经济金融运行直接或间接受到的影响,包括其他经济体在溢出效应下的相关变化也可能反过来影响美国。因此,美联储加息可能是一个缓慢谨慎且符合预期的过程,美元指数在加息前后也是有波动的,部分市场影响可能会逐步消化。此外,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经济复苏前景较好,有利于稳定我国外需。当然,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从根本上还是由国内经济基本面决定。未来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深化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国内经济有望在调整到位后企稳回升,进一步奠定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 问:2015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较2014年末下降5127亿美元,请问,减少的外汇储备都去哪了? 答:201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33万亿美元,较2014年末下降5127亿美元。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比较多,既包括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也包括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汇率变化以及储备支持“走出去”的资金运用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使得外汇储备账面价值减少逾千亿美元,这不同于实际的外汇从外汇储备中流出。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因外汇市场供求买卖形成的外汇储备资产累计下降2272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账面余额减少3289亿美元,意味着汇率折算等估值因素导致外汇储备账面价值减少1017亿美元。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他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将导致外汇储备规模变化。例如,2015年美元指数上涨9%,使得外汇储备中的欧元等非美元资产折算成美元时,就会出现美元计价规模的下降。 二是我国企业等主体优化境内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增持外汇存款、偿还外汇贷款。2015年,我国企业、个人外汇存款分别增加249亿和184亿美元,境内银行为满足企业远期保值需求净增持外汇头寸1024亿美元。同时,企业借用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 三是企业、个人等主体境外投资、消费、偿债等外汇净支付。2015年,境内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外汇净支付2538亿美元,主要用于对外直接投资、QDII项下证券投资、偿还境外融资以及境外留学旅游消费等。但外商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境外证券筹资等项下依然保持较大规模的外汇净流入。 四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也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出。 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外汇储备上下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未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储备规模上下波动可能成为新常态。 问:近一段时期,我国外汇储备持续下降,市场上产生了外汇储备流动性可能会耗尽的担忧。请问外汇局如何看待? 答:外汇储备规模的增减是宏观经济运行的结果。近期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主要体现了境内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的适应性调整,其中蕴藏着一些积极信号,未来变化需要理性看待。 从负债角度看。我国对外偿债风险有序可控。2015年9月末,我国1.53万亿美元的外债余额中,5063亿美元为中长期外债,短期外债中近一半是与贸易有关的信贷。从币种结构看,47%为人民币外债。而且,目前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正积极推进,企业修复资产负债表后,一个健康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轻装上阵调结构,这也在目前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可承受范围之内。 从资产角度看。企业是藏汇于民的重要主体,并且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近年来已取得较大进展。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显示,2015年9月末,我国市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较3月末上升了525亿美元。从个人购汇看,主要有两方面用途:一是出境旅游、购物、留学等需求,这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二是个人配置外币资产的理财需求。但从本外币实际利差看,目前国内人民币理财的基本收益率仍可达4%,远高于境内美元存款利率和普通外币理财收益率,外币资产并不是国内个人理想的理财渠道。关于个人用汇政策,目前无论是5万美元以内的额度内购汇,还是5万美元以上的经常项下按交易凭证购汇,相关政策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个人还需要理性购汇与持汇。 总体来看,无论是以外汇储备的绝对金额,还是以其他各种充足性指标(例如,外汇储备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进口、外债等比重)进行衡量,我国外汇储备都是充裕的,是国家抵御外部冲击的一个强有力的基础。 问:2016年,外汇局对于跨境资本流动是否还会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是否会限制购汇和资本流出? 答:面对当前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外汇管理在改革开放总体原则下守住风险底线的工作思路没有变。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外汇管理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便利正常贸易投资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预警,完善事中事后和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这是外汇管理工作始终坚持的方向,“推改革”与“防风险”一直以来都是外汇局的职责所在和主要任务。 因此,当前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的原则没有变。为防止跨境资金大幅波动,近一段时期,外汇局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加强监测、规范业务、打击投机和违法违规等,截至目前没有出台任何限制购汇和付汇的新规定。例如,个人购付汇政策没有任何变化,境内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常项下交易,只要有真实背景,仍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同时,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也没有变。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开放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真实性合规性要求与便利化之间也不存在矛盾,只有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为主、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贸易投资便利化才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保障,才能让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从中获益。今后,外汇局将继续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来监督真实性合规性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针对主要银行和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重点监测与核查,指导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同时,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相关检查,严厉打击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外汇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活动。 2016-02-14/hebei/2016/0214/218.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应提交发票。 2016-12-19/hebei/2016/1219/726.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深入河北工业大学开展外汇知识进校园主题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外汇知识知多少”为主题,精心制作两块宣传展板,摆放在校园明显位置,方便学生观摩学习。同时,向校园学生发放宣传单及宣传品,并面对面向学生解答相关外汇管理问题。 此次活动得到了广大学生的热情参与,使大学生群体对外汇知识和金融政策有了更加形象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收到了良好效果。 2017-11-30/hebei/2017/1130/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