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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动外汇助农工作走深走实,着力提升涉外乡村产业发展水平,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分局赴青县对化妆刷制造出口企业组织召开加大贸易便利化支持力度,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座谈会。 会上,详细了解外贸企业生产状况、产品出口收汇情况,面临的难题以及政策诉求等。我市分局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针对企业外汇结算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现场进行了政策答疑。针对乡村制刷产业对外贸易业务中普遍存在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同质化严重、订单竞争压力大等问题,提出了加快技术升级、增强自身竞争力、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及同业协会扶持等意见和建议。 2025-01-03/hebei/2025/0106/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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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0311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名录注销、密码重置、基本信息变更 87938215 货物贸易收付汇登记 87938738 货物贸易监测、核查 87938291、87938236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87938045 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8793804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87938513 跨境信贷业务(含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等) 87938528 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87938729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资本项下个人管理业务 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 87938494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 87938497 贸易信贷调查 87938497 数字外管平台技术支持服务 87938581 举报电话 87938691 业务咨询(投诉) 87938193 2019-05-17/hebei/2018/0503/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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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汇登记证已取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直接至注册地银行办理。 2017-09-30/hebei/2017/0930/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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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8年廊坊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暨促进县支行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议传达了总局和省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了2017年廊坊市外汇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了2018年主要工作,解析了2018年县支行外汇管理工作要点。刘洪助理调研员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转变观念,提高站位;二是加强学习,提升素养;三是积极进取,有效履职;四是强化内控,防范风险;五是廉洁自律,严守底线。 廊坊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廊坊市各县支局(行)主管行长、金融管理部主任和业务岗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8-07-13/hebei/2018/0713/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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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组织召开了河北省辖内银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专管员第一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资本项目有关新政策,并就各银行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河北省分局资本项目处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河北省辖内银行政策专管员共计50余人参加会议。 2019-12-27/hebei/2019/1227/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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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2017-04-28/hebei/2017/0428/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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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2017-04-28/hebei/2017/0428/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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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暨外汇业务知识培训班。 会议总结了2017年廊坊市外汇管理工作,传达了全国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与内容,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管理工作任务,并结合廊坊本地实际情况,对开展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业务培训针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知识进行了重点讲解,并通过现场答疑解难,为企业出谋划策,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廊坊全辖8个县(市)支行(局)主管外汇业务工作的副行长、金融管理部主任及业务人员,大厂、三河、香河辖内60家进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7-12-29/hebei/2017/1229/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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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2016-09-12/hebei/2016/0912/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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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16-12-19/hebei/2016/1219/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