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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3/ningxia/2021/0113/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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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扶企业稳步发展,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积极联系企业主办外汇银行,深入辖区某外贸企业开展“送政策、纾民困、促发展”服务活动。 活动中,吴忠市中心支局和外汇银行详细了解了企业法人关于新厂建设资金使用、企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规划、存在问题及政策困惑等情况后,重点围绕到期资金续贷、改变跨境结算币种、灵活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等内容开展现场指导。下一步吴忠市中心支局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外汇惠民”工作思路和要求,加强银企沟通,积极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综合用好汇率套期保值、调整结算方式、丰富结算币种等措施,提高汇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2021-02-25/ningxia/2021/0225/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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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分局(以下简称“中卫市分局”)聚焦“政策推介、跟踪问效”两项重点,切实把握“成熟一家、试点一家”的原则,审慎、稳步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2024年1-6月,累计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的笔数和金额分别同比增长70.2%和117.2%。 聚焦政策推介和业务宣传,推动便利化政策应知尽知。中卫市分局积极将专精特新、民营中小微等优质企业作为政策宣传重点,建立汇银协作机制和优质企业拓展名单,联合银行宣讲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内容,确保政策知晓覆盖面达到100%。据反馈,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后,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长,一般性业务银行基本凭收付指令办理,实现“秒申请、分钟办”,企业收付汇效率实现大幅提升,切实降低企业和银行成本。 聚焦跟踪问效和事后管理,强化外汇业务风险防范。中卫市分局与辖区7家银行建立了一对一辅导机制,指导银行完善便利化业务事中事后管理,鼓励银行建立并持续更新以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特色优势行业企业为主的后备主体库,为后续试点扩面增量打好基础。同时,指导银行落实事后管理工作要求,动态跟踪试点企业业务情况,切实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积极营造“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政策环境。 2024-07-26/ningxia/2024/0726/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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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外汇政策效果传导,确保涉外经营主体切实享受外汇便利化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以下简称吴忠市分局)组织召开外汇银行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辖区12家外汇银行参加了培训。 会上,吴忠市分局详细讲解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相关政策要求、操作规程等内容,并现场解答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参训人员表示此次培训收获颇丰,不仅夯实了基础业务知识,而且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政策导向和提升服务质量。 下一步,吴忠市分局将持续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及时向辖区外汇银行传导外汇管理政策,更好服务涉外经营主体。 2024-11-22/ningxia/2024/1122/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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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31/ningxia/2024/1231/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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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2020-09-09/ningxia/2020/0909/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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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20-09-09/ningxia/2020/0909/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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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2020-09-02/ningxia/2020/0902/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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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20-09-02/ningxia/2020/0902/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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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2020-12-02/ningxia/2020/1202/1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