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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67笔,金额合计6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6笔,金额合计2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11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合计33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3笔,金额合计10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南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8笔,金额合计47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41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北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3笔,金额合计4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2笔,金额合计2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4.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8-15/hunan/2023/0815/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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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湖南省分局立足湖南省情,以新框架、新机制、新服务推动外汇管理工作转型,全力助推湖南开放崛起,以“几个第一”谱写了新时期外汇管理与服务的湖南篇章—成立全国第一家涉汇企业联合会,编制全国第一套“外汇管理与服务”丛书,建立全国第一批县域外汇工作服务站,办理当年全国第一笔人民币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 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实践外汇管理新框架。大刀阔斧推进改革,全方位实施简政放权,深入落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担保、直接投资、外债等一大批改革措施,逐步形成 “以事后监测监管”为主的政策框架。秉承“审批做减法,效能做加法”理念,不断精减法规数量和审批项目,货物贸易改革废止123件法规,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削减。摒弃了对所有企业的所有贸易业务“一一对应、逐笔核销”的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总量核查、分类管理”模式。建立了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外汇管理工作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测分析转变,确保行政审批减少后风险防控能力不降低,异常交易能够及时识别。 以敢为人先锐气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外汇监管新抓手。探索金融机构主体监管机制。制定了《湖南省分局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与服务指引》,建立了“约见谈话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完善对企业主体监管。探索建立了外汇业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评级状况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主体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建立货物贸易敏感企业制度,以风险为导向,对敏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监管。推动行业社会化管理。建立了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推动成立湖南省涉汇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毛细血管”作用,体现了外汇监管的“湖南特色”。 以主动作为意识谋划发展,提供外汇管理新服务。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省内企业开展境外融资,支持地方城投企业依法合规在境外发债,2016年全省外债融资余额同比增长44.5%。便利企业资金运营。支持华菱、中联、威胜、时代电气等8家企业集团试点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财务成本明显降低。时代电气为此专门致信表示敢谢。创新政策传导机制。编辑出版《企业外汇收支操作指南》、《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尽责指引》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丛书,受到银行和企业欢迎。支持长株潭城市群等重要平台和窗口建设,建立外汇个案业务处理机制和金融外汇支持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发展机制,支持衡阳、岳阳、湘潭、郴洲、长沙等地综保区建设,湖南综保区数量居中部第一。在郴州、岳阳、永州等地创新推动县域外汇服务工作站建设,便利了县域企业外汇业务办理。 外汇局湖南省分局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谱写了外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湖南篇章。外汇管理改革将继续深化,湖南省分局也将继续探索支持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具体实践,全力助推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全力支持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全力促进湖南企业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 2017-06-16/hunan/2017/0616/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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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021-02-07/hunan/2021/0205/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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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8/hunan/2021/0308/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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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外汇服务工作站的职能作用,加强资兴市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资兴支行牵头资兴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成功举办了资兴市首次外汇管理知识培训班。本次培训班特邀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长、分管副科长为资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涉外企业的相关人员授课,开班仪式由资兴支行分管副行长主持。 资兴支行行长、资兴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参加了会议并分别为本次培训班致辞。郴州市中心支局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对外汇服务工作站履职及法规进行了解读,对现行外汇政策及实际业务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整场培训会气氛活跃,学员们踊跃提问,培训结束后大家均表示受益匪浅,并希望多举办一些类似的培训。通过开展此类专业培训会,进一步引导辖内涉外企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快速掌握现行外汇政策,熟悉相关外汇业务,促进地方企业涉外业务合规办理。 2017-05-31/hunan/2017/053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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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 5月 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5月22日 2015-05-05/hunan/2015/050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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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上午,邵阳市中心支局召开了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暨外汇检查工作会议,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胡立平、辖内涉汇银行主管行长及外汇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胡立平副局长主持。会议部署了2016年度外汇管理工作,对2015年度银行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和整改情况以及2016年外汇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了警示。 胡立平副局长主持会议 2016-04-11/hunan/2016/0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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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辖内银行和企业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外汇改革新政策,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5月19日-6月10日,郴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5家外汇服务工作站和11家外汇指定银行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形式丰富,一是借助营业网点优势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普及外汇知识,惠及百姓生活,共建和谐金融”的宣传活动标语;二是在营业窗口柜台放置外汇政策宣传折页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外汇政策;三是走访涉外企业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折页,向企业外汇从业人员讲解本外币一体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再优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政策要点;四是向社会公众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折页进行宣传。 此次外汇政策宣传活动贴近银行、贴近企业、贴近公众宣传外汇管理新政策,互动性强,反响良好,辖内银行、涉汇企业和外汇从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良多,受益匪浅,达到了宣传活动的预期效果。 2017-06-14/hunan/2017/0614/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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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外汇科组织召开光大银行娄底分行开办外汇业务辅导会议。 会上,光大银行娄底分行外汇业务分管行长介绍了市场需求调研、内部人员、网络平台搭建、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外汇管理科业务人员对光大银行娄底分行(筹)人员进行了法规政策、业务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辅导,并介绍了辖内涉外经济、外汇业务的开展情况。李泽军副行长对光大银行娄底分行开办外汇业务、服务娄底市外向型经济表示欢迎,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履职能力;二是要抓好内控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安全平稳开展;三是要履行好展业三原则,合理合规开展外汇业务;四是要深化外汇服务,提升外向型经济服务水平;五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8-11-09/hunan/2018/1109/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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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指导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衡变公司)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外汇收付汇业务。 衡阳市中心支局参会人员在认真听取了衡变公司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及当前紧迫的需求后,与企业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通过研讨,指出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政策障碍,解读分析相关外汇政策,给出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关建议,为企业在“走出去”的业务中,更规范的开展外汇收支业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01-15/hunan/2021/0115/1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