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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规定(试行) 2020-01-15/hubei/2020/0114/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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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0-20/hubei/2016/1020/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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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10月30日,咸宁中支对辖内部分银行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结售汇业务现场核查。通过现场调阅与涉外收支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核查组对各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中是否存在错、漏、迟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和准确,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查。核查发现各家银行基本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及结售汇业务,但也存在一定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核查,进一步规范了各家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提高了各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结售汇业务数据质量,有力促进了辖内银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5-11-09/hubei/2015/1109/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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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25日,2016年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总局杨国中副局长,国际收支司王春英副司长(主持工作)、温建东副司长、各处负责人以及全国36家分局国际收支处(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会议。人行武汉分行行长兼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局长杨立杰到会致辞,湖北省分局马骏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上,总局杨国中副局长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外汇形势,并就做好下一步国际收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夯实国际收支统计基础,完善监测分析预警系统,加强国际收支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和资本冲击,处理好市场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关系。王春英副司长传达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6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部署2016年国际收支各项工作。 与会代表还就外贸、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债务去杠杆化、个人购汇、银行外汇存款及理财产品、人民币跨境收支、汇率预期、跨境资金流出的影响、近期政策效果及建议等内容进行了专题讨论。 2016-03-28/hubei/2016/0328/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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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荆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专项工作会议,辖内银行国际收支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荆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大家学习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汇综发〔2017〕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69号)文件内容。针对各银行前期国际收支申报工作中错误频发的的问题,提出三点工作要求和一项工作安排。一是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高度重视国际收支核查工作,认真学习新版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核查规则;二是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查模块推广工作,仔细研究、应用统计数据核查模块功能;三是各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要亲临第一线,督促指导工作,切实提升辖内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四是下阶段外管局将组织开展国际收支业务数据核查模块推广应用成果的验收工作,同时抽取2-3家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 2017-08-14/hubei/2017/081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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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随州市中心支局对随州市辖内部分银行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合规性及相关内控制度进行了现场核查。 检查组认真将非现场核查资料与现场调阅资料进行勾对,仔细核查是否存在漏项、错项等问题,并对其相关内控制度及岗位职责进行了审核。被检查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核查,一方面加深了本行业务人员对国际收支申报重要意义的理解,增强了具体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的意识,另一方面帮助其认识到在工作中的不足及漏洞,从而督促完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2015-12-04/hubei/2015/120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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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4-03/hubei/2019/040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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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9-03-07/hubei/2019/0304/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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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1-05/hubei/2022/0105/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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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