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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387亿美元,较8月末上升165亿美元,升幅为0.5%。 2025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震荡,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10-09/shanxi/2025/1009/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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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0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3万亿美元)。 2025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79.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96万亿美元)。 2025-09-03/shanxi/2025/0903/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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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299亿美元,升幅为0.91%。 2025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9-08/shanxi/2025/0908/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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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1万亿美元)。2025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04.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2.64万亿美元)。 2026-02-02/shanxi/2026/0202/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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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24/shanxi/2026/0224/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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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09/shanxi/2026/0309/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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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等。 2025-02-05/shanxi/2025/0205/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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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7/shanxi/2025/0917/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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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15/shanxi/2024/0415/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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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2-11/shanxi/2021/0123/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