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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5845.44亿元,同比增长19.9%。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91009.85亿元,同比增长20.4%,增速比上月末高1.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8.5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259.02亿元,同比多增1153.1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12.44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368.53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74.67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减少582.84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04.84亿美元,同比增长14.0%,当月外币存款增加32.23亿美元,同比多增39.02亿美元。 8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6338.58亿元,同比增长15.0%。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62742.17亿元,同比增长16.5%,增速比上月末低0.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1.2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587.03亿元,同比少增128.22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224.0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6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61.20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393.6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83.79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18.25亿元,票据融资增加23.5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29.17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524.22亿美元,同比下降2.1%,当月外币贷款增加7.31亿美元,同比多增20.09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20-09-16/shenzhen/2020/091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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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6181.17亿元,同比增长19.8%。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91251.22亿元,同比增长20.5%,增速比上月末低1.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9.9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331.61亿元,同比多减1186.21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62.72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941.85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244.45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减少348.69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33.27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当月外币存款增加27.42亿美元,同比多增39.66亿美元。 10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7077.02亿元,同比增长15.0%。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63549.90亿元,同比增长16.0%,增速比上月末高0.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383.15亿元,同比多增196.45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236.02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1.67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24.35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123.0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214.7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77.12亿元,票据融资减少57.53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23.53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524.62亿美元,同比增长3.8%,当月外币贷款减少3.64亿美元,同比少减11.40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20-11-17/shenzhen/2020/1117/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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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2407亿美元,对外负债1367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26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37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10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922亿美元,债券资产178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0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325亿美元,美元资产8421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660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6242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165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774亿美元,债券负债220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6%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698亿美元,美元负债548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91亿美元,分别占比34%、40%和26%。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849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22亿美元,占比57%。(完) 2020-11-12/shenzhen/2020/111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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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1-16/shenzhen/2020/1116/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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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16/safe/2020/1116/17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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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进一步便利企业对外付汇,现正式上线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线电子化办理与验证功能,相关使用方式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可使用税务备案在线电子化办理与验证功能。 二、自2019年12月26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录入税务备案信息生成电子化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相关电子编号信息及付汇所需材料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附件1)。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备案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时,可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中的“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对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进行核验,关于区块链平台的加入及使用方式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汇综发[79]号),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附件2)。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使用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生成的电子版《备案表》为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业务,可以打印含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电子版《备案表》作为留档材料,该电子版《备案表》同样可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核验。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使用区块链平台核验《备案表》并完成对外支付后,应及时在区块链平台登记相关付汇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6日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手册 附件2: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税务备案表项目操作手册 2019-12-24/xiamen/2019/1224/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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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09-04/xiamen/2020/1105/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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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温馨提示:外汇业务在线办 企业“一次不用跑” 2020-02-03/xiamen/2020/0203/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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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QFII/RQFII 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 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3家。 4.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2020-09-18/xiamen/2020/1105/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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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 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2020-09-30/xiamen/2020/1002/1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