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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等。(完) 2021-02-19/beijing/2021/0219/1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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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完) 2021-02-26/beijing/2021/0226/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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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万亿美元)。 2021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2.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1万亿美元)。 2021-07-30/beijing/2021/0625/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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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3万亿美元)。 2021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2.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24万亿美元)。 2021-06-25/beijing/2021/0625/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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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1万亿美元)。 2021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4.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9万亿美元)。(完) 2021-05-06/beijing/2021/0506/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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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相关企业、个人、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20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一)报送主体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简称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报送时间 2020年FDI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0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 二、2020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一)报送主体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简称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时间 2020年度ODI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未按要求报送ODI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北京外汇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按原渠道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二)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0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新设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初始登录密码20150101Aa。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北京外汇管理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主体及时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报及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重点加强对“多报合一”改革后数据报送渠道、报送时限、与外汇业务有关数据填报逻辑的宣传,指导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年报,对市场主体报告发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886553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1年4月28日 2021-05-07/beijing/2021/0507/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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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等。(完) 2021-07-23/beijing/2021/0723/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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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上午,北京外汇管理部组织辖内24家主要中资个人外汇业务银行、辖区内法人银行及法人外资银行召开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工作部署会。 会上,通报了2020年北京地区个人外汇业务总体形势,介绍了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工作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要求银行充分认识做好个人外汇业务工作的重要性,从精准传导落实政策精神、及时做好系统改造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提升业务人员专业能力和有效防范业务合规风险等方面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的相关工作要求。 2021-04-28/beijing/2021/0428/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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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废止文件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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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