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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年3月12日 2018-03-20/guangdong/2018/0320/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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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商资函[2013]84号: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3-03-27/guangdong/2013/0327/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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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女士,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现在,先请陆磊先生介绍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陆磊: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当面交流的机会,我和我的同事们将就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关注和报道。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为优化金融服务、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统筹把握短期和长期、稳增长和防风险、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有力推动构建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良性互动的高质量发展格局。今年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是按照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在2月、5月、7月三次实施了比较大的货币政策调整,在总量、价格、结构和传导等方面综合施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引导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人民币汇率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全力做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宏观政策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筹划,制定出台政策文件,加强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在工作机制层面,完善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在融资渠道层面,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创投行业畅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特别关注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 三是不断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会同相关部门有效处置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持续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特别注重硬约束早期纠正机制建设,特别注重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特别注重以改革推动风险防范,通过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织密筑牢金融安全网。目前,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较峰值压降近半。 四是持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与合作。截至7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4.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占比为6%,排名第二位。继续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主要经济体货币当局的沟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 以上四个方面归结起来,货币政策和金融五篇大文章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足点,防控风险和金融开放是推动金融业本身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我们即将迎来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这些。谢谢! 邢慧娜:谢谢陆磊副行长,现在请李红燕女士作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李红燕: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家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不断优化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取消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预计年内将惠及超过10万家经营主体。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鼓励银行、支付机构凭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贸易结算,这类业务今年前7个月已经办理了5亿多笔,受益的小微商户超过120万家。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度,实现了重点机场、酒店和文旅景区等主要场所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 二是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稳步推进。我们助力科创企业创新发展,将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从17个省市推广至全国。优化升级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政策,提升了他们的资金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便利国际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三是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可交易货币已经超过40种,交易品种也已经涵盖了国际主流外汇产品。跟大家报告几个数据,今年前7个月,我国外汇市场总成交规模接近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7%;同期,首次办理汇率避险的商户超过2万家,帮助更多企业利用外汇衍生产品,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 四是外汇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我们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外汇市场交易保持理性有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逐步完善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 五是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更加健全。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始终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连续19年稳居世界第一,为稳定市场信心以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以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谢谢大家! 邢慧娜:谢谢李局长的介绍。现在进入答问环节,欢迎各位媒体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才在开场白中也介绍了,今年以来央行出台了多轮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目前成效是怎么样的?下一阶段,货币政策还将从哪些方面继续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提问,非常感谢您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下一步怎么做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关心。刚才,我简要介绍了货币政策的有关情况,下面我再补充介绍一些具体情况。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特别是强化逆周期调节,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我从三个方面来作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是政策实施。一方面,总量货币政策持续发力。年初,货币政策靠前发力,着力稳预期、强信心。我们一次性降准0.5个百分点,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引导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0.25个百分点,着力支持宏观经济开好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人民银行迅速落实各项改革部署,主要做法是寓改革于调控之中,完善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明示并进一步下调政策利率,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调0.1个百分点,以此带动了1年期、5年期以上LPR各下降0.1个百分点,支持挖掘有效需求,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同时,引导主要银行下调存款利率,保持银行可持续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二是政策实施效果。这里,我重点介绍下结构性政策的作用。今年以来,大家对结构性政策的期盼比较强,我们针对科技金融设立了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力扩大了有效投资。推出力度较大的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组合,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还新增了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1000亿元,支持12个受灾严重地区的防汛抗洪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帮助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经营。这些政策工具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还着力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从数据上看,金融总量增速仍保持在合理区间。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2%,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7%,都高于名义经济增速。社会融资成本也稳中有降,7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5%,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4%,同比分别下降了22个和68个基点。贷款结构持续优化,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7%,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6.9%,也差不多是17%,“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这三个数据都高于8.7%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第三,下一步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加快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举措,更加有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将继续着眼于总量、利率和结构。在总量上,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银行增强贷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预期目标相匹配。在利率上,发挥好近期政策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带动作用,以此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在结构上,加大已有工具的实施力度,推动新设立工具落地生效,主要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 我先简要谈这么多,我们货币政策司邹澜司长也在现场,关于货币政策的具体讨论,欢迎大家也和他交流。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方面将有哪些落实举措?谢谢。 李红燕:谢谢您的提问。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全会通过的《决定》就对外开放作了专门部署,释放了扩大高水平开放的明确信号。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个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的供给。我们要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强化信用风险评估,健全分类管理体系,让诚信合规的企业办理业务更加便利。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要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外汇便利化政策范畴,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们要推进外汇监管创新,适应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还要持续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和功能,不断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第二个方面,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我们要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有序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升级扩围跨国公司资金池试点,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三个方面,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国家外汇局将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好三中全会部署要求,加大改革谋划和推动力度,加强改革评估和跟踪问效,以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您之前也提到,今年年初人民银行采取了降准措施。请问,今年接下来货币政策还有多大降息降准的空间和必要性? 陆磊: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刚才讲了我们货币政策司邹澜司长也在现场,这个问题请邹澜司长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 邹澜:感谢记者的提问。降准降息等政策调整还需要观察经济走势。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我们供给长期流动性的一项工具,与之相比,7天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是对应中短期流动性波动的工具,今年我们又增加了国债买卖工具。综合运用这些工具,目标是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年初降准的政策效果还在持续显现,目前金融机构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大约为7%,还有一定的空间。 在利率方面,刚才陆磊副行长介绍了,人民银行持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今年以来,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累计下降了0.1和0.35个百分点,带动了平均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同时也要看到,受银行存款向资管产品分流的速度、银行净息差收窄的幅度等因素影响,存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还面临一定的约束。人民银行将密切观察政策效果,根据经济恢复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和宏观经济运行面临的具体问题,合理把握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和节奏。 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比较关注普惠金融领域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我国普惠金融领域目前发展现状如何?取得了哪些进展?下一步如何助力高质量发展? 陆磊:感谢您对普惠金融的关心。普惠金融是中国特色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普惠金融特别是数字普惠,在全球保持着领跑地位。多年来,人民银行多措并举,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乡村振兴,更好服务社会民生。目前,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满意度持续提高,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了越来越多的群众。 在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方面,金融服务质效显著提升。人民银行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设立普惠小微贷款有关支持工具,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较好地满足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今年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了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7%;授信户数达到了6239万户,已覆盖超三分之一经营主体。 在支持乡村全面振兴方面,巩固打赢脱贫攻坚成果,久久为功,持续推进。近期,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政策举措,围绕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硬软各方面,实施五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截至今年7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50.4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1.6%。 在服务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方面,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并将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纳入支持对象,支持他们就业创业。特别是针对困难学生群体,人民银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展了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国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933亿元,助学贷款余额2085亿元。 “政策取向+金融机构服务”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两大支柱,一方面要有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有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一不可。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统筹好增量扩面和商业可持续,加快构建激励相容的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 在政策层面,政策设计突出发展重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促进城乡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增强社会公平和机会均等。健全管理制度和落地督导,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金融工具。 在金融机构层面,一是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加快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坚持科技赋能。我刚才讲过,数字普惠金融我们国家是领先的,通过科技赋能和数据引领,推动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深度融合,驱动普惠金融发展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进一步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可得性。 此外,我们还将借助G20、“一带一路”等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深度参与普惠金融的国际治理。我简要介绍这么多,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过去五年,我国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均增速都大幅高于各项贷款的年均增速,下阶段如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问题。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门设了信贷市场司,这个问题请信贷市场司彭立峰司长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司长 彭立峰:谢谢您的提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等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是第一篇大文章,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人民银行与科技等部门紧密协作,持续加强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全链条的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我们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推动设立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科技金融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同时把科创领域作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的重点方向,累计设立了7000亿元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再贷款,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过去5年,我们国家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20%,是贷款平均增速的近2倍。科技金融在不同的层次还有其他的一些统计口径,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25%,这比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平均增速还要高。“专精特新”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速是18%,都远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除了贷款之外,还有债券方面的融资,科技票据也就是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累计发行了860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锚定建设科技强国目标,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在思路上,我们坚持点面结合的思路,在点上着力做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融资服务,建立金融政策同科技产业政策的协同机制,丰富金融支持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的分散机制,激励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性、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在面上,我们将做好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我们知道,科技型企业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一样。我们在做好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同时,更加聚焦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这在我们国家科技金融服务上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我们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提升3个“比重”。第一个比重是提升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的融资产品,创设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刚才提到的科创票据是科技型企业发行的,这边的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扩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同时,增强金融体系的激励和转化,以形成“耐心资本”。第二个比重是提升股权融资中投早、投小的比重,落实好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投资“募投管退”机制,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第三个比重是提升科技创新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丰富适应高新技术领域特点的金融产品。 我就回答到这里。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潘行长在近期的采访中表态,正谋划新的增量政策,能否具体讲讲会是哪些措施?美国的降息预期是否会加快这一步骤?谢谢。 陆磊:感谢您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货币政策领域,请邹澜司长回答。 邹澜:感谢记者对货币政策的关心。刚才陆行长介绍了,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三次实施了比较大的货币政策调整,有力支持经济回升向好。年初靠前发力,在总量上用力,超预期降准0.5个百分点,助力经济实现良好开局。二季度,着力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针对房地产市场打出了政策组合拳。三季度以来深化改革,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7月下旬出台了一系列货币政策举措,降低政策利率,推进健全利率调控机制,既是短期调控,也是中长期改革思路的体现。 总的看,稳健的货币政策为经济恢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总量上,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增速高于名义GDP增速;结构上,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加大,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价格上,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下降。具体数据,刚才陆行长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调整情况。同时,中国的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优先支持国内经济发展。一是总量上,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支持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二是结构上,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两重”“两新”等重点领域作为重要工作抓手,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目前跨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下一步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值得关注的改革举措?谢谢。 李红燕: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外汇局资本司的肖胜同志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肖胜:感谢您对资本项目开放问题的关注。刚才李红燕副局长介绍,国家外汇局近年来一直在持续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更好地便利跨境主体的跨境资金运营。下一步,国家外汇局还会继续按照之前的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首先,科学把握资本项目开放的时度效。统筹谋划、有序推进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证券投资等各个领域的外汇管理改革。同时,注重改革的系统集成,持续做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的集成式推广。今年前8个月,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已惠及企业1400余家,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以点带面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和完善境外放款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序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稳步推动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升级扩围,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的运营效率,助力总部经济发展。截至今年8月末,已有1000余家跨国公司集团参与了资金池业务,覆盖成员企业1.8万家。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完善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资金管理,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QDII)的发展。今年上半年已累计发放QDII额度22.7亿美元。 再次,支持重点区域开放发展。以制度型开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比如,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率先试点各类创新政策,稳步推进海南自贸港、横琴和前海合作区建设等。同时,精准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在前期实施深圳河套“科汇通”、前海“港企贷”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跨境投融资和资金汇兑使用的便利化支持力度。 最后,国家外汇局将按照“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部署要求,构建并完善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的资本项目开放与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谋划数字人民币的普及推广,研究到今年已满10年,在中国国内的实证实验进展到何种程度?另外,今年6月,中国与香港地区、泰国、阿联酋的央行等联合建设的数字货币跨境结算实验项目也进入了最小可行化产品(MVP)阶段。您如何评价该实验项目的进展状况?谢谢。 陆磊:您提出了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顺应数字经济的法定货币体系建设,是各国中央银行以及国际组织高度关注的课题。到目前,还很难说有一个单一模式或成功范式。您也知道,我们积极谋划、研究推广,到现在满10年了。中国研发数字人民币体系,旨在创建一种以满足数字经济条件下数字形式的新型人民币发行和运行体系。我强调一下,数字经济,数字形式、发行和运行,这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以此支撑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提高货币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效率。这是我们的目标和主要考虑。经过6年多的研发、4年多的试点,已经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在理论、业务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我们也力图使之与数字经济实现更好地兼容。总体看进展顺利,我简要把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是构建了基础框架体系。结合研发试点总体情况和中国实际,我们初步形成了“中央银行+运营机构”的双层运营架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二是稳妥推进研发试点,持续探索创新应用场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在17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在批发零售、餐饮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持续探索,形成了一批涵盖线上线下、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方案,在拉动居民消费、推动绿色转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数字人民币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数字人民币累计交易金额达7万亿元。 三是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一方面,我们不断丰富数字人民币产品体系,研发应用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合约等创新产品和功能。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受理环境,以扩大覆盖面,提升使用的便利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数字人民币服务体系,提升境外来华人员使用数字人民币的便利度。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以及2023年成都大运会和杭州亚运会场景上,数字人民币提供了创新型支付手段。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数字化发展大趋势,持续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巩固数字人民币发展的基础。 以上我介绍的就是现在数字人民币从研发到应用的基本态势。下面,我就您关心的数字货币跨境实验项目作一个介绍。准确地说,这样一个实验项目是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由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牵头推进,主要致力于探索解决跨境支付存在的短板。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合作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泰国央行、阿联酋央行、香港金管局共同参与了项目建设。目前,该实验已经进入最小可行化产品(MVP)阶段,各参与方司法管辖区内的参与机构已经可以结合实际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有序开展真实交易。此外,二十国集团(G20)提出了关于改善跨境支付的倡议,多个国际组织也从不同角度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领域的适用性。中国人民银行愿意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积极参与、共同研究改善跨境支付相关安排,促进国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我就简单跟您介绍这些。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运行有哪些新特点新变化?未来趋势如何?谢谢。 李红燕: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国际收支状况是反映经济内外部均衡的重要指标,市场广泛关注,对它的监测和分析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为国际收支稳健运行打下了坚实基础。总的来看,有这么几个特点:经常账户顺差合理均衡,跨境投资更加活跃,国际收支自主平衡,外汇储备稳居全球第一。具体来看: 首先,经常账户收支规模明显提升,同时平衡性也更加稳固。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出口稳步增长;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海外商品和服务的进口需求也在增加。在这个背景下,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的收支规模超过了7.3万亿美元,这个数据和2012年相比,增长了60%。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也保持在2%左右的合理区间。 其次,跨境双向投资更加活跃。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企业实力增强,资本输出能力不断提升,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2年排在全球第12位,2023年排在全球第4位。我国还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投资存量稳居全球第2位,投资结构在不断优化。证券投资方面,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明显提升。2023年末,跨境证券投资占我国对外资产负债总规模的比例为17%,和2012年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 第三,国际收支逐步实现自主平衡的格局。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的弹性不断增强,汇率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不断提升。随着外汇市场改革和发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外汇市场交易更加理性有序。国际收支从经常账户、资本项下“双顺差”的格局逐步转变为“一顺一逆”的自主平衡格局,外汇储备保持基本稳定。 往前看,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结构持续转型升级,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这些有利因素都提供了比较好的支撑,我国国际收支将会继续呈现规模提升、结构优化和基本平衡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将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完善风险预警和响应机制,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我们知道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下阶段,央行将如何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框架?谢谢。 陆磊:记者对货币政策还是非常关心的,这个问题请邹澜司长来回答。 邹澜:谢谢记者的提问。潘功胜行长在6月19日陆家嘴论坛上阐述了货币政策框架的完善思路,在这个基础上,我再结合最新的一些进展作个介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货币政策框架,打造强大的货币,是其中重要的内核。我们将结合经济金融发展变化,以及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审慎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特色货币政策框架。 首先,要考虑优化货币政策调控的中间变量。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快,金融市场日益发展,融资结构不断变化,这些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经济的相关性下降。我们将逐步淡化对数量目标的关注,更多将其作为观测性、参考性、预期性的指标,更加注重发挥利率等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作用。同时结合形势变化,研究完善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让货币统计更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要改革利率调控机制。以前我们的政策利率比较多,市场参考起来有时会拿不准。目前,我们已经明确了公开市场7天期回购操作利率是主要的政策利率,淡化了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的政策利率色彩,将7天期逆回购由原先的利率招标,改为了固定利率、数量招标,充分满足了一级交易商的投标需求,利率不再是中标结果,而是中央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等需要确定的,数量不再是中央银行调节流动性的手段,而是一级交易商根据政策利率和他们的市场判断共同决定的,这有利于提升机构管理流动性的主动性。 未来还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适当收窄利率走廊设置的宽度,更好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平稳运行。同时,在利率传导上,着重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质量,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更真实反映贷款市场利率,促进市场利率由短及长顺畅传导。为避免影响政策利率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传导,每月中期借贷便利的操作时间原则上都将安排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发布后,价格由投标机构投标情况来确定。 此外,还要不断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中逐步增加国债买卖”的要求,在与财政部门加强协同、不断优化国债发行和交易制度安排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自今年8月起已经开展国债买卖操作,并在月末发布了首个“国债买卖业务公告”。8月全月买短卖长、净买入国债1000亿元。央行买卖国债主要定位于基础货币投放和流动性管理,既可买入也可卖出,并通过与其他工具灵活搭配,提升短中长期流动性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同时,我们也将结合宏观形势和政策调控需要,创新实施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持续提升货币政策效率。 最后,还要进一步畅通货币政策传导。货币政策传导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从央行到金融市场的传导,通过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提升货币政策透明度、增强金融机构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可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另一个是从金融市场到实体经济的传导,需要着力打通传导堵点,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监管等政策的协同,促进供求平衡,支持经济政策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领域,提升对消费、投资等实体经济变量的传导效果,增强金融服务着力点。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邢慧娜:时间关系,最后一个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成为热门话题。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是如何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绿色低碳转型?谢谢。 陆磊:谢谢您的问题,您提的问题非常重要,我来回答。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绿色发展的内涵又十分丰富,我们初步总结,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涉及领域又多,资金需求比较旺盛,因此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在金融领域所形成的新型供求关系。 围绕绿色金融,人民银行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支持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等领域加速聚集。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今年,我们牵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优化标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促进产品和市场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另一方面,用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绿色贷款余额是34.76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8.5%,其中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撬动了碳减排贷款超过了1.1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1.99万亿元,累计发行超过了3.7万亿元。同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产业部门、金融部门、经营主体的跨部门、跨领域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跨部门的协同合作,我认为是非常关键的,不仅是金融部门要努力,还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和市场中的经营主体,都要协同发力。 经过前一个阶段工作,我们总结探索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简单概括就是“两个立足、三个要素”。所谓“两个立足”,就是既要立足绿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更要立足传统产业的绿色转型。“三个要素”是货币信贷政策要有力,金融市场工具要管用,部门协同要有效,这就构成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对照美丽中国建设总要求,我们要出台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安排。研究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延长政策期限,扩大再贷款规模,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提供更多低成本资金支持。将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的表现纳入绿色金融考核评估范围,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二是丰富金融市场工具。高标准建设绿色债券市场,强化绿色债券发行、存续期和第三方评估管理,特别要防范漂绿、洗绿等问题。进一步丰富绿债品种,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保障体系,提高绿色金融标准的系统性、一致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围绕绿色金融,我就讲这些,谢谢您。 邢慧娜: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几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再见! 2024-09-10/guangdong/2024/0910/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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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王江副主任、功胜行长、云泽局长、吴清主席、傅华社长,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下面,我结合外汇市场形势,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谈几点想法。 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全球经济增长动能减弱,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反复调整,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地缘政治风险上升,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 面对各项风险挑战,我国外汇市场总体经受住了考验,表现出较强韧性。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善,我国外汇市场形势逐步趋稳向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外商直接投资有所改善,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更加平稳有序。 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仍将是形势发展主基调。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对经济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多部门加力推出一系列增量政策,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我国外汇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国际收支结构也将在改革开放中持续优化。首先,经常账户将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中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支持全球贸易伙伴共享中国发展机遇,将推动跨境贸易均衡发展。其次,跨境资本流动稳健性有望增强。我国不断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将促进跨境资本双向均衡流动。第三,外汇市场韧性将继续提升。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将更好发挥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更多运用人民币跨境收支,能够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第四,外汇储备将继续发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多元分散投资。未来将进一步推进专业化投资、科技化运营和市场化机构治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环境正发生边际变化,为我们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以外汇管理“四个聚焦”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第一,聚焦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一方面,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近年来,我们探索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在防控风险的同时,解放了银行生产力,试点银行为优质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平均时间缩短了50%以上。下一步,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我们将以展业改革为抓手,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把更多银行纳入政策范围,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环境。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健全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迭代式、集成化升级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资金池等政策提质增效,扩大外债登记便利化、“科汇通”等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坚持商业化原则,统筹支持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第二,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首先,研究制定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便利化中期改革方案。着力提升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优化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简化业务流程,缩减管理链条,为外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营造良好环境。 其次,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支持壮大耐心资本。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 再次,深化跨境融资管理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差异化外债管理。优化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更多轻资产的初创、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三,聚焦政策实效和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加强政策评估和市场沟通。 坚持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对北上广等重点地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等重要外汇政策落地情况开展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推动政策优化升级,适时复制推广。同时,加强市场沟通和开门问策,找准改革发力点和突破口,不断增强经营主体改革获得感。 第四,聚焦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 宏观方面,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微观方面,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女士们,先生们! 北京作为首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纵深推进各领域改革成果丰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多项首创性外汇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北京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连续三年突破3万亿元,服务贸易规模位居全国前三,近四年累计吸引外资企业超过7000家。 下一阶段,国家外汇局将加力支持北京“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一如既往在北京先行先试外汇改革举措,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更多贡献。 最后,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4-10-22/guangdong/2024/1022/2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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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举行2024年三季度广东省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人民网、新华网、南方日报、财新、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14家媒体单位参加。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问:2024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提升外汇服务质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2024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不断丰富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多措并举提升外汇服务质效,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推动高水平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由南沙自贸区推广至全辖,截至2024年9月末累计401家企业办理598笔资本项目试点业务,涉及金额96.7亿美元。升级扩围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提升运营效率,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截至2024年9月末,全辖累计有97家主办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集中外债额度2378亿美元,集中境外放款额度568亿美元。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6月1日起,取消“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行政许可,企业可就近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同时还可一并办理账户开立或收付汇业务,业务办理的便利性显著提高、“脚底成本”大幅降低。截至2024年9月末,全辖累计办理名录业务超6800笔,平均每笔业务办理时间在20分钟以内,有效满足了企业“少跑腿、就近办、快速办”的需求。 三是优化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服务,助力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鼓励银行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增强基层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积极性;持续推动各地市通过与政府部门、银行、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降低外汇套保成本。今年1-9月,通过“贸融易-汇率避险”“银担汇”等产品服务中小微企业927家,减免保证金1.06亿元人民币,带动衍生品签约规模11.21亿美元。截至9月末,广东新增“首办户”4546家,已超过2023年全年家数。 四是推进外汇管理科技赋能,落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通过该场景,银行可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查询企业跨境交易和跨境信用信息,全面掌握企业跨境贸易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精准评估业务风险,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外汇衍生产品方案,助力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截至9月末,辖内银行通过该场景办理衍生品签约业务总金额31亿美元,外汇套保“首办户”企业166家。 五是持续完善外币兑换服务,提升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便利度。推进重点文旅场所和商圈、国际机场、口岸等增加兑换机构及设施,有效满足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需求。截至9月末,辖内新增外币兑换服务设施335个,实现辖内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文旅场所兑换服务全覆盖。1-9月,境外个人在辖内结汇27万笔,同比增长62.2%。 下一阶段,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围绕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开放举措,推进重点领域试点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切实统筹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维护好辖内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2024-10-29/guangdong/2024/1029/2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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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提出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30项措施,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受疫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大对普惠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 (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2022-11-10/guangdong/2022/1110/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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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09/guangdong/2022/0209/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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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8/guangdong/2020/1228/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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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21/guangdong/2024/0821/2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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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2/guangdong/2022/1122/2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