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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8/guangdong/2021/0708/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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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1/guangdong/2020/0221/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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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在投资者以多币种进行投资的情形下,如何便利操作? 答:现行政策对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要求,目的是鼓励境外投资者积极开展债券投资,同时避免因资金汇兑出现套汇的风险。具体操作中,结算代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投资本金及收益资金汇出: (一)境外投资者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境外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外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汇出入本外币资金基本一致的原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本外币资金汇出。为便利操作,结算代理人可以根据境外投资者汇入本外币资金的结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选择按照比例控制或按照规模计算: 1、按比例——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参照2016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操作)。 其中,人民币首笔汇出、外币首笔汇出均可不按上述比例,但人民币、外币首笔汇出的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规模的110%。 2、按规模 (1)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人民币规模的110%;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外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外币规模的110%。 (2)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间债券投资清盘(全部撤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出资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2019-04-15/guangdong/2019/0415/1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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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直属支局(全辖)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3-30/guangdong/2021/0330/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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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 济新体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深圳、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 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试点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稳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升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实现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对外支付。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政策效果,进一步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框架,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完) 2021-03-16/guangdong/2021/0316/1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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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完) 2019-10-21/guangdong/2019/1021/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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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1-08/guangdong/2018/010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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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暨广东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各项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分别作工作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覃道爱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级领导、营管部副主任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真落实中央、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坚决克服疫情影响,统筹推进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为广东经济恢复发展贡献了金融力量。 一是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企业保就业的力度持续加大。积极推动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措施精准落地,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政银企对接活动超5000场、覆盖各类市场主体超170万户,指导相关机构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二级资本债,持续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应用,印发了近20项金融政策措施和方案,为辖区经济恢复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上半年,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增量2.65万亿元,是上年同期增量的1.71倍。截至6月末,广东本外币贷款余额18.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9%,比全国快3.9个百分点。 二是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提升。推动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及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突发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强化对重点关注银行机构、上市企业和大额融资企业风险监测,提出辖内全部高风险机构的资本补充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9家被接管机构在粤分支机构的接管。积极推动洗钱入罪,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跨境赌博、地下钱庄和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有效维护辖区金融发展环境。 三是金融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深入推进。稳妥推进港澳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账户试点,积极做好跨境理财通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在粤备案征信机构开拓港澳业务,推动全国首笔港澳台居民自助查询信用报告在珠海落地,将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从自贸区扩大至大湾区。指导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作为第二家试点银行开展FT业务,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绿色供应链金融和绿色票据再贴现创新,助力广东成为全国唯一连续3年获金融领域督查激励的省份。 四是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指导银行对全省358家重点外贸企业开展专项外汇服务,助力国内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将贸易便利化试点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至服务贸易。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探索推进银行跨境电商创新业务和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在大湾区稳步实施一次性外债登记等8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和外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顺利落地,将内保外贷、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在广东全辖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五是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力提升。围绕疫情防控,扎实做好支付结算、现金发行、国库资金拨付、征信、外汇管理等基础金融服务。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落地广东,获准在广州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17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点扩展至218家。全面推进移动支付示范镇建设,推动支付机构、清算机构配合地方发放消费优惠券。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按广东省部署对云浮罗定脱贫攻坚进行督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针对部分小微企业对有关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知晓不足、理解不够的问题,在全辖组织开展“金融助企 政策直达”主题宣传活动。 会议指出,广东经济运行稳步复苏,主要金融指标增速加快,金融对经济恢复增长的支持作用凸显,但经济恢复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金融与实体经济、支持经济恢复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阶段性支持政策与长期性制度性改革四方面的关系。 会议要求,2020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总行、总局下半年工作会议的最新要求,全力以赴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坚持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持续强化对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工具,重点抓好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和两项直达工具的落实,支持银行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着力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压力。同时,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支持政策不附加硬性要求,消除小微企业顾虑和担忧。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继续下行,切实推动金融机构向企业减费让利。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稳步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形势分析预判,重点加强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风险监测。有效应对和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扎实做好被接管机构在粤分支机构的业务摸排、风险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各项任务。继续维护好金融秩序,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加大洗钱罪判决推动力度,提升征信安全管理水平,做好金融综治和平安金融工作,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推进粤港澳金融融合发展,对大湾区“金融30条”中尚未落地的政策区分优先序逐条推进落实。以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立足实体经济需要,优化经营管理机制,更好地服务先进制造业、民生就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是坚持服务地方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地见效,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争取更多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化外汇服务,积极支持稳外贸、稳外资,有效落实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措施,优化外汇政务服务、强化外汇服务金融科技赋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五是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质效。严格按照中央有关2万亿新增财政资金国库直接拨付基层的要求,加强国库服务与监督。持续拓展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生活、智慧养老等城乡重点领域和便民场景的应用,争取年底前建成100个移动支付示范镇。继续优化征信便民服务,拓宽企业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查询征信的渠道。认真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有序推进现金服务示范区和硬币自循环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扎实做好定点扶贫和云浮罗定扶贫督战工作。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类金融支持政策的知晓率,让最需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及时获知、使用政策。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记“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开展模范机关创建,将模范机关创建与基层央行履职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党建与业务双融合双促进。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严管厚爱结合,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0-08-18/guangdong/2020/0818/1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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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立足东莞外贸外资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实际需求,提出了五大部分35方面80条具体措施。2020年12月2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详细解读了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等措施,介绍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有关精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的规定,并通报了2020年外汇业务办理情况。2020年1-11月,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累计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25.38亿美元,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银行审核时间50%以上;推动落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并成功办理广东省首笔外债便利化试点提款业务。 人民日报、新华社、《时代周报》、南方+等多家媒体对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广泛报道。 2020-12-30/guangdong/2020/1230/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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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自2018年12月6日起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下放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现将《广东省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改革试点操作细则》(见附件1)和《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电话:020-81882947。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12月4日 2018-12-12/guangdong/2018/1212/1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