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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到农业银行荆州分行开展外汇业务专题调研,听取了近年来农业银行荆州分行国际业务发展报告,重点了解该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情况,并深入探讨了银行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执行和把握程度。 调研座谈会上,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对农业银行荆州分行今后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交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全面沟通、尽快解决;二是要密切关注外汇业务风险,包括业务差错风险、政策违规风险及外汇市场风险,确保外汇业务合规审慎办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外企业支持力度,提升外汇服务质效,促进荆州市涉外经济稳步发展。 2019-07-25/hubei/2019/0725/1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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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黄冈市外汇政策宣传周活动在黄冈师范学院正式启动,14支宣传队向校内师生、教职工积极宣传外汇政策、讲解外汇法规,纪念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本次宣传活动由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黄冈分行主办,黄冈市十二家外汇指定银行协办。 本次宣传活动是黄冈市外汇政策宣传周 “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 系列活动的序幕,宣传周包含启动活动(进校园)、网点宣传、进社区宣传、进企业宣传四大部分,宣传周围绕务实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外汇政策的了解程度。 15日上午,在黄冈师范学院柳园餐厅前小广场上,彩旗飘飘、横幅招展,一顶顶宣传帐篷里挤满了前来咨询的学生。14支外汇局及银行的宣传队,向校内师生进行外汇知识现场宣传。各宣传队通过摆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有奖竞答等方式普及外汇知识,许多同学参与了有奖竞答,了解了外汇基本政策、外汇改革历史以及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各家外汇指定银行还现场为同学们最为感兴趣的出国留学用汇、出国旅游用汇提供了咨询,提供了现场办理双币种结算卡外汇业务。同时,宣传队举办的外汇知识专场讲座在黄冈师范学院商学院阶梯教室举行,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同学们认真听讲师具体、生动地讲解个人外汇业务等外汇知识,针对出国留学用汇、出国旅游用汇等问题积极提问,现场交流互动积极热烈。 2019-03-18/hubei/2019/0319/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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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政策法规知识集中培训,鄂州市6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务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为银行违规案例和银行应注意的事项,培训围绕23项银行资本项目违规案例、11项银行经常项目违规案例,以案讲学,以案促学,促进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理解。培训内容紧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紧贴银行日常业务,深受参训人员欢迎。在互动环节,参训人员踊跃发言,就如何在简政放权、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银行如何实现合规经营与业务风险防范的有机统一等问题与培训讲师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互动。 2019-03-26/hubei/2019/0325/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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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政策法规知识集中培训,鄂州市6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务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为银行违规案例和银行应注意的事项,培训围绕23项银行资本项目违规案例、11项银行经常项目违规案例,以案讲学,以案促学,促进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理解。培训内容紧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紧贴银行日常业务,深受参训人员欢迎。在互动环节,参训人员踊跃发言,就如何在简政放权、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银行如何实现合规经营与业务风险防范的有机统一等问题与培训讲师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互动。 2019-03-26/hubei/2019/032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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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黄冈市外汇政策宣传周活动在黄冈师范学院正式启动,14支宣传队向校内师生、教职工积极宣传外汇政策、讲解外汇法规,纪念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本次宣传活动由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黄冈分行主办,黄冈市十二家外汇指定银行协办。 本次宣传活动是黄冈市外汇政策宣传周 “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 系列活动的序幕,宣传周包含启动活动(进校园)、网点宣传、进社区宣传、进企业宣传四大部分,宣传周围绕务实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外汇政策的了解程度。 15日上午,在黄冈师范学院柳园餐厅前小广场上,彩旗飘飘、横幅招展,一顶顶宣传帐篷里挤满了前来咨询的学生。14支外汇局及银行的宣传队,向校内师生进行外汇知识现场宣传。各宣传队通过摆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有奖竞答等方式普及外汇知识,许多同学参与了有奖竞答,了解了外汇基本政策、外汇改革历史以及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各家外汇指定银行还现场为同学们最为感兴趣的出国留学用汇、出国旅游用汇提供了咨询,提供了现场办理双币种结算卡外汇业务。同时,宣传队举办的外汇知识专场讲座在黄冈师范学院商学院阶梯教室举行,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同学们认真听讲师具体、生动地讲解个人外汇业务等外汇知识,针对出国留学用汇、出国旅游用汇等问题积极提问,现场交流互动积极热烈。 2019-03-18/hubei/2019/0319/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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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开展了“大家都来讲”讲学活动,鄂州市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共40余人参加。活动中各家银行选派1名业务人员通过PPT讲解的形式依次对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和国际收支方面的外汇管理制度、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作经验分享与交流。在对个人外汇业务和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的讲解中,授课人员通过大量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就业务规范性常见问题展开讨论。 本次活动将“‘学、讲、展’三步法,探索政策传导新机制”活动方案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了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展业合规意识,充分展示了前期学习培训成效,实现了从“学”到“讲”的突破,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奠定了扎实理论基础。 2019-08-14/hubei/2019/0813/1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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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持股登记表 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持股登记表 附件3: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2014-12-31/hubei/2014/123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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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3: 废止法规目录 2014-05-19/hubei/2014/05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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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舆论环境,外汇局十堰市中心支局于9月11日上午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开展了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并以此纪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 活动现场,外汇局十堰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通过派发外汇宣传知识折页和现场答疑的方式,围绕个人相关的外汇业务种类、境外留学旅游打工的外汇资金如何办理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等内容,向社会群众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耐心解答公众咨询。宣传活动当天累计发放外汇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答疑30多次,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认知度,为正确持有以及合理使用外汇提供了保证。 2019-09-17/hubei/2019/0917/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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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届时将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近万名现役军人同台竞技。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综合性国际军事赛事,也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的国际体育盛会。 为做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相关的外汇服务工作,8月16日下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了武汉军运会外汇服务座谈会,分局副局长李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军运会执委会、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武汉天河机场公安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湖北银联、各相关外汇指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及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相关处室和分行支付结算处、货币金银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上海汇元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分别就军运会期间外汇服务相关准备工作进行发言,武汉军运会执委会、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及武汉天河机场公安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特邀单位和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相关处室就军运会外汇服务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军运会外汇服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意见。 李斌副局长就做好军运会外汇服务工作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提高对外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和准备,为军运会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二是要立足外汇指定银行及个人本外币特许机构作为服务实体的工作重点,推动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及条件的筹备和完善,同时要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服务意见和反馈;三是防范各类外汇金融风险,严控出现本外币假钞假币以及洗钱风险,制定军运会期间对外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四是加强内外相关部门联动,打击各种非法外汇交易行为,在军运会开幕之前在重点区域对非法交易进行拉网清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019-08-27/hubei/2019/0821/1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