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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保证驻济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提高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各项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落实,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决定加强对驻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中“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是指各银行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机构中,从事外汇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具体业务人员。 二、各银行要高度重视外汇工作,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外汇工作,并加强对辖内外汇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对外汇从业人员应实行A、B岗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外汇工作的连续性和外汇从业人员的稳定性;应加大对岗位新任职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跟班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其及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各银行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全部外汇从业人员统一建立档案并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其培训、测试、奖惩及岗位变动等情况,确保外汇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不定期抽查各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四、各银行应在每个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机构中选取从事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人员3至4名,填入《驻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后15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五、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根据报送情况建立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电子档案。备案后,对脱离外汇岗位连续6个月(含)以上或调离外汇岗位等情况的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注销其备案。 六、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根据各银行人员状况,进行针对性培训,同时按照“以考促学、考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备案人员进行测试。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分定期测试和不定期测试两种方式。其中,定期测试原则上与外汇局组织的培训相结合,对象为所有参加培训人员;不定期测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对象主要是年度考核得分较低或外汇工作不稳定的银行。对参加外汇局组织的测试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把测试和补考成绩通报给各银行,并记录到相关人员电子档案。 七、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把各银行对外汇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及参加外汇局的培训和测试情况,作为银行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内容,综合予以考虑。 八、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将建立测试题库,测试试题从试题库中抽取。测试内容主要包括与外汇工作相关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 九、各银行于2011年4月25日前,将《驻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情况表》,报送至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如有其它事项,请与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人:单东彦、鲁文,联系电话:0531-86167196、86167197 WEB邮箱:shandongyan_guojishouzhi@jnfh.net luwen_guojishouzhi@jnfh.net 特此通知。 附件:驻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情况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2: 鲁汇综[2011]39号附件 2015-05-19/shandong/2015/0519/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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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11-04/shandong/2020/0901/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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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召开2024年下半年全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政策通报会,全市37家银行分管行长、国际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辖区7家外汇业务直联点银行分管行长参会。 会议先由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代表潍坊市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发布《关于践行传导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支持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倡议书》,4家银行分别就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人民币、县域外汇业务直联点建设、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交流,最后传达2024年下半年人民银行总分行、外汇局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对2024年前8个月全市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当前各金融机构在合规意识与能力、服务意识与水平、重点工作开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要求,具体安排了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重点工作。 2024-09-27/shandong/2024/0927/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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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9/shandong/2015/0909/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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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7-08/shandong/2015/070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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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4-24/shandong/2015/0424/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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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2024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稳定,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8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153亿美元;同时,境内主体购汇节奏有所回落、结汇需求稳中有升,银行结售汇差额趋向均衡。在内外部环境持续改善的作用下,近期外汇市场预期更加平稳,市场交易保持理性有序。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向好。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8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11%;境外机构继续净增持境内债券,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保持稳定。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季节性回落,关联企业跨境融资趋于稳定。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从内部看,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不断积累,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持续巩固和增强。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发展与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内在韧性提升,将继续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和交易的积极作用。从外部看,随着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进入降息周期,国际金融市场环境有望进一步改善。 2024-09-18/shandong/2024/0918/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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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5年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3月21日下午,外汇局聊城市分局组织召开“2025年全市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市分局副局长张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26家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机构的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52人以及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全体人员参会。 会上,国际收支科负责人通报了2024年聊城市“汇声‘聊’亮”外汇政策宣传竞赛情况和2024年度全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和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张宏军同志全面回顾总结了2024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对2025年全市外汇管理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本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为提升全市外汇管理工作质效夯实了基础。 2025-03-28/shandong/2025/0328/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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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2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2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2月外汇市场运行平稳,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2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290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平稳发展,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8亿美元,继续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二是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和科技发展提振市场信心,2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达127亿美元。三是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流出处于季节性低位。2月银行结售汇差额趋向基本均衡,衡量企业、个人购汇意愿的购汇率明显回落,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理性有序,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我国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大力提振消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将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二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稳定外贸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富有韧性,“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防范化解外部冲击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2025-03-18/shandong/2025/0318/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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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外汇局日照市分局组织召开2025年全市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市分局副局长司斌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及全市25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长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工商银行日照分行、建设银行日照分行、日照银行分别就个性化汇率避险服务、贸易收支便利化、科技赋能外汇服务等方面作经验交流。司斌涛副局长总结回顾了2024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通报了2024年度全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和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并围绕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分析了当前基层外汇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行加力做好外汇业务便利化改革、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高质量外汇市场体系建设、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夯实外汇基础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方面工作,推动外汇政策有效落实、外汇生态不断优化,为全市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营造良好环境。 2025-03-18/shandong/2025/0318/2577.html